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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法[1989]39号【发布日期】1989.07.28【实施日期】1989.07.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一条关于“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订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的规定,经我院研究,对需要省院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现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四、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五、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

六、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四百元;

七、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

八、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九、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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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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