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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操作规程

【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穗中法[2017]24号【发布日期】2017.02.04【实施日期】2017.0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结合我市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对进入审判程序的刑事案件,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区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准确适用刑事审判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刑事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刑事案件,提升司法效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当地检察机关协商,对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提交书面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书。

第三条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包括管制、拘役、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下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第四条 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五条 除上述案件外,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案件数量较大的案由进行重点识别,如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毒品类犯罪、诈骗类犯罪,在征求检察机关、被告人意见后,确定是否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被告人不认罪、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有误、指控证据不足等不适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转为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第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

第八条 对于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指定专人、专组进行审理,也可以采用轮岗方式由法官轮流审理。采用轮岗方式审理的,在轮岗期间,经办速裁、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官原则上不分配审理普通程序案件。

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进行审理。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复杂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资深刑事法官负责审理复杂刑事案件,也可以根据案件类型区分建立专业化的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法官团队。

第九条 对于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集中审理的方式,每周固定时间段集中、连续审理速裁、简易程序刑事案件。

第十条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协调当地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前将案件证据材料向被告人进行开示,确保被告人知悉被指控犯罪的证据种类、内容,编制证据开示表,由被告人签字确认,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第十一条 审理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控辩双方就案件存在重大争议、双方证据材料较多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十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后,由法官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后,公诉人不再宣读起诉书,由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有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后,有辩护人的,由辩护人发表简要的辩护意见后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没有辩护人的,直接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到庭后,由法官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后,公诉人不再宣读起诉书,由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有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表示无异议后,由公诉人统一出示指控证据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对其中有异议的证据提出辩解、辩护意见,不再进行逐项质证。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简要发表辩论意见后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第十四条 具备数字化技术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当地看守所积极协商,在当地看守所建立远程视频室,对于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经被告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方式作证。

第十五条 具备数字化技术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争取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

第十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第十七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采用全市统一的简式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直接签发,做到当庭判决、当庭签署、当庭送达。

第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刑事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列举证据名称、简化说理内容。

第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被告人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采纳证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的理由。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辩护意见应当予以回应,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是否采纳及其理由。

第二十条 对于一审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书面审理,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于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一审适用简式裁判文书的,二审可以简化裁判文书。

第二十一条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听取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对于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不认罪的刑事案件,辩护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意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与辩护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通过律师参与,引导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切实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人案配比科学性,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不低于1:1:1的比例组建法官办案团队。

第二十四条 科学划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能,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签署裁判文书等案件审理实体性事务,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庭前证据交换、组织庭外和解、接待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阅卷、根据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以及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业绩评价体系,激发审判团队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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