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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09.25【实施日期】2003.09.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废止

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 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 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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