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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2.26【实施日期】2003.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审判监督庭。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监察室主任任副主任,另配备三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室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属下办公室报送的违法审判材料进行审查,讨论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提出意见并将违法审判材料移交监察部门。

第四条 建立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制度。本院各庭处室负责人兼任所在庭处室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和报告违法审判线索,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联络员应在收集和汇总有关的违法审判线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审判线索书面向监察部门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第五条 监察部门在收到违法审判线索后,对于存在违法审判嫌疑而仍需审查有关案卷材料的,应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已有证据足以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可以自办。

第六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已有证据确认属于违法审判,无需由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可以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的,直接移送监察部门。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作为违法审判的线索来源:

(一)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存在《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各庭处室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申诉工作的人员,接到有关违法审判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阅认为可作为违法审判线索来源的,应向本部门联络员报告;负责办理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对于拟作改判的案件,在报送审核时应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对可作为违法审判线索来源的具体情况应填写清楚,并附案卷层报本部门联络员;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调查研究、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如发现违法审判线索的,应如实报告本部门联络员。

第九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联络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关审判人员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本院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案件,认为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

(二)有关案件正被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的,提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查,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改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再审承办人必须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经再审审判庭联络员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结后,由业务庭安排专人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存在违法审判嫌疑的,连同案卷,在五个工作日内经业务庭联络员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认定为违法审判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院党组会议经讨论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由监察部门将结论反馈给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 经院党组讨论认定为违法审判的责任人及原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及所属业务庭主管副庭长和庭长,应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后五日内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将书面材料报监察室。上述书面检查材料以及整改措施应当报送政治部备案,作为政治部对审判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考核时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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