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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重新确定我省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04]212号【发布日期】2004.08.19【实施日期】2004.09.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法[2003]1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和[2004]民四他字第15号《关于指定广东省江门市等四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等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为提高涉外商事审判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我省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东莞市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韶关、清远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佛山、肇庆、云浮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湛江、茂名市的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惠州、河源市的除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通知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此前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全省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应高度重视涉外商事审判工作,配备符合涉外商事审判要求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得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凡发现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各有关法院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拒不移送,作出实体裁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裁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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