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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宾馆免费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出具保管凭证是否应对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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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民一复字[2005]3号【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的《关于梅州市深梅友谊大厦有限公司与大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宾馆为招揽顾客,免费给住宿的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管是否出具保管凭证,均可认定保管合同关系成立。本案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宾馆对顾客停放的车辆发生的损坏或者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宾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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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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