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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财行[2007]248号【发布日期】2007.12.24【实施日期】2007.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地方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地方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总额的50%的比例安排省级专项资金,与中央专款一并分配使用和管理(以下统称法院办案专款)。为规范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比例如下:安排给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高于法院办案专款的30%,安排给基层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不低于法院办案专款的70%。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使用此项法院办案专款。

二、法院办案专款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贫困因素为55%,诉讼费变化因素为20%,案件数量因素为10%,人员因素为10%,其他因素为5%。

三、法院办案专款分配步骤如下: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分配因素提出法院办案专款预分配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

四、法院办案专款用于法院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经费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办案差旅费,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司法勘验、鉴定费,审判场地租赁费,押解、执行费,死刑执行费,上访补助费,交通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人民陪审员费用以及按《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基本建设、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支出。

五、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同级人民法院汇总所辖地区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向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我省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详见《通知》附1,软件另发)。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财政在保障法院经费工作中的责任,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加强预算管理,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七、各级财政、法院部门要按规定对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重点是:法院办案专款下达到位情况、专款使用情况、使用专款的市县本级财政安排办案经费情况、法院经费投入情况、法院公用经费达标情况、法院案件办理情况、办案工作成效及专款使用情况报告的报送情况等。每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绩效考评规则(详见《通知》附2),对全省该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法院办案专款的依据。

八、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定期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法院办案专款的分配数额。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法院办案专款的,将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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