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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88号【发布日期】2009.12.04【实施日期】2009.12.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维护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首选和最佳的结案方式,尽量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各类纠纷。除涉及公告送达或者没有调解可能等特定情形可直接裁判外,原则上都要优先考虑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同时,要妥善处理调解优先与依法裁判关系,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禁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以及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弄虚作假、久调不判、以拖逼调等情形。

第二条 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全过程,形成人民陪审员、法官、庭长、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人员层级,鼓励有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参与协助调解,将司法调解从民商事案件领域,扩大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第三条 加强立案调解。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配备专门人员,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诉前保全、立案、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在立案审查阶段送达《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受理后,积极促成审前调解结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庭审案件的数量。

第四条 深化民事调解。重点强化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婚姻家庭、买卖合同、人身权等受理数量较大案件的调解,着力解决涉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案件调解难问题。支持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各类民事案件调撤率,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强化刑事调解和解。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三类案件为刑事调解和解工作对象和重点。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尽可能适用缓刑。对能够悔罪、认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量刑时适度从宽,一般不顶格量刑。

第六条 推进执行和解。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灵活执行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慎用、巧用、敢用执行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成执行和解。对需要采取搜查、扣划等强制手段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债务,通过采取互相让步的和解方式解决。

第七条 注重行政协调和解。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原则,加大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协调沟通力度,提出协调和解参考方案,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第八条 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指导,加大调解方法创新,大力开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发挥社会多元调解主体作用,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特点,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参与、协助或主持调解,积极调处各类纠纷。经过人民调解、行政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各级法院应依法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并把这类案件计入法院调解结案数。

第九条 完善调解激励机制。省法院适时修订《全省中级法院综合考核办法》,将刑事调解和解、行政和解、执行和解等项目纳入考核范围,提高调撤工作在各中院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内容,对各地法院开展调解案件数量、调撤率等定期通报。各中院应相应修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考核办法,强化各类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考核。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将调撤率、信访率、办结案件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采取表扬、给予奖励、授予调解工作能手称号、将调解业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考量因素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官多调解、快调解。

第十条 加大调解保障工作力度,对因加强调解而减少诉讼费的法院,省法院考虑运用诉讼费转移支付政策,提供补贴。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妥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为多收诉讼费减少调解结案。各级法院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调解工作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调解队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按照“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各级法院研究室承担调解工作组织协调职责,研究推广加强调解工作的新举措。各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开展和加强各项调解工作的具体任务。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调解工作指导力度,不断提高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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