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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依法慎用先予执行措施防止突发事件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2.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先予执行措施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近期,我省有的法院因对该措施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在民商事审判中采用先予执行,引发暴力阻挠执行事件,造成人员受伤,个别法院在执行遇阻时,一次性拘留数十名参与阻挠的人员,引起社会关注和媒体披露,给法院工作和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为了正确适用先予执行制度,防止类似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全国、全省政法工作和法院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严肃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防止因审判、执行工作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事件。

二、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先予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以及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先予执行范围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中,对什么是紧急情况,进一步明确为:(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对于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情形,应把握确属情况紧急作为条件,一般应理解为对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产生了实际的严重影响,不得随意作扩大性解释,随意适用。对存在房地产权属争议、征地拆迁补偿纠纷问题的案件,除非政府控制工程进度的公益工程施工,原则上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妨碍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经营工程施工的案件,应待纠纷作出生效裁判后方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重视和遵循程序公正。人民法院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图“便捷”而舍弃法定程序。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切实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保持良好的执行秩序。对于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应当先行停止执行行动,对所提异议作依法审查处理;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但以异议理由强烈对抗执行行动的,要加强释法说理,努力防止激化矛盾,依法妥处;对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以自残、自杀手段相要挟,或众多人员参与暴力抗拒执行的,要立即暂停执行,查明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妨碍执行事实,先行制裁妨碍执行行为,择日继续执行。

四、依靠党委、政府协调支持,化解涉及群体利益的矛盾纠纷。对于涉及群体利益,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通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协调支持,通过协调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通过审判执行程序,以简单方式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意见,要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确实不宜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纷争的,要实事求是向党委、政府报告,通过其他温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对于民商事审判部门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进行审查研究。发现裁定不符合立法精神或者本通知精神的,要及时与审判部门协调,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五、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工作。对于需出动多名警力,进行较大规模先予执行行动的,执行法院必须向上一级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决定先予执行的报告和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基层法院为执行法院的案件,报由中级法院审定批准,中级法院为执行法院的案件,报由本院审定批准。在先予执行中发生暴力抗法、群体性冲突事件、造成有关人员伤亡事件的,要立即报告上一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中发生的事件,由中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善后处理工作。发生5人以上受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尽快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书面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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