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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23号【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

1.省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省法院设立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三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职责:担负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换和部分指挥职能。具体包括建立和管理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持的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房管、车管、质监等部门的网络对接和信息交换渠道;建立信息收集反馈、决策研判、指令下达等要情反映和决策指挥机制;调配、指挥执行力量;对内对外信息报送、宣传等工作。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综合材料、全局宏观的调研指导、信息宣传、司法统计、会议、档案管理、局务管理;对中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等。负责办理边控、土地再续封、异地执行及重大执行方案审批事项;办理执行异议、请示案件等。

执行一处职责:履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的调查和协调职能。具体包括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借助公安、电信等部门的技术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执行工作;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办理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协调处理全省法院之间、本省法院与外省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集中管理委托受托案件;负责协调、协助外地法院执行事项;涉及执行一处业务的调研指导。

执行二处职责:履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的监督指导相关业务。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执行监督、复议、督促执行案件;处理执行信访;涉及执行二处业务的调研指导。

2.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设立综合管理、执行实施、执行审查等内设机构。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管理模式。各内设机构级别与院内设机构级别相同,以“处”、“科”、“室”、“庭”为名称,执行实施和审查机构保留“庭”的名称。

执行实施机构负责财产调查、控制、处分及交付和分配、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等事项;执行审查机构负责办理各类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及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等案件,处理执行信访并负责执行案件申诉审查等事项。综合管理机构和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分工与省法院两机构职责相同。

3.探索建立执行申诉审查专门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申诉审查工作,各级法院要逐步建立专门的执行申诉审查机构,专门负责对执行信访申诉案件审查处理。

(二)充实执行力量。为适应我省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发展趋势,全省法院应按照中央〔1999〕11号文件规定的15%的要求配备执行人员。执行法官占执行人员比例应达到30%。要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学历层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比例应达到70%,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应达到80%。

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干警总数比例未能达到15%的,可以适当增加执行辅助人员,协助执行法官完成案件执行任务,提高执行效率。

(三)完善结对帮扶执行工作机制。落实《“结对帮扶”法院对口支援执行办案办法(试行)》(粤高法发〔2008〕27号),统一调度全省法院执行力量,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结对帮扶执行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法院党组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执行局长原则上应任命为党组成员。

二、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五)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

1.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按照“大指挥中心”总体思路,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发挥省法院对全省法院、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职能,探索“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实现形式,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执行联动单位之间快速反应、有效联动的新工作机制。

2.建立要情收集反馈、研判分析和决策指挥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实时监控掌握全省执行工作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及时调配指挥执行人力、物力、警力、车辆;确保及时有效指挥处理执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

3.依托执行指挥运作机制,强化执行联动。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大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力度,深化与公安、人民银行、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建设。

三、实现执行权优化配置

(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落实《若干意见》提出的“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上级法院组织、指挥辖区法院联合执行、交叉执行、特殊执行,督办重复信访案件,组织开展结对帮扶执行;上级法院监督、督促、指导、支持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组织考核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上级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选任工作。

(七)案件执行重心下移。省法院原则上不执行具体案件。省法院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指定由执行力量较强、对案件执行有利的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执行。

(八)执行权分开行使。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理配置执行权的规定(试行)》,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审查机构,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审查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实施权既可以由执行法官行使,也可由执行员、法警和其他执行人员行使。

执行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执行法律文书送达、查控、处置被执行财产、制定债权分配方案、办理执行款交付、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搬迁、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执行协调等执行实施工作;执行审查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等申请的执行裁决事项。

部分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等实体性执行争议,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九)探索推行集约执行。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

集约查控被执行财产。成立财产查控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控制被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权、车辆所有权、开办企业情况等信息的工作统一交由财产查控小组或专门人员办理。查获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集约处置被执行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委托管理机构负责。选定具体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统一采取摇珠方式。合议庭决定对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的,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十)实行合议制和执行长会议制度。执行裁决权在行使中实行合议制。建立执行长会议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执行方案须经执行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全面推行主动执行制度

(十一)推行主动执行。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在债权人事先同意的前提下,不需经债权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立案执行。

立案庭在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应当向各当事人送达《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庭应当在宣判的同时征询债权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同意的,债权人在《主动启动执行程序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不同意的,由其依法行使权利。债权人确认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而债务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的,审判庭应当及时将有关卷宗材料移交立案庭执行立案,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

五、建立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

(十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民事执行,财产刑执行,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统一归口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纳入流程管理。

(十三)加强财产保全工作。加强对被保全财产可供执行性的审查,探索放宽财产保全担保条件的办法,对特困当事人案件以及特殊类型案件,适度放宽担保条件,提高财产保全率,为提高执行实际到位率创造条件。

(十四)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困当事人,以及标的物有变质、价值急剧贬值,债务人有逃匿可能等紧急情况的,送达《先予执行建议书》,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对先予执行申请,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十五)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创新民事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全程调解、先调解后审理以及当事人选择调解主持人等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促进诉调对接。

(十六)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要努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表述要准确、清晰;对涉案财产的性质、现状、所处位置,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权属证号等要详细列明,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

六、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十七)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建立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组织排查和清理妨碍执行的地方性规定和文件;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敦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长效机制;协调人民法院与协助执行部门存在的重大分歧性认识;协调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或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挂牌督办的重大执行案件以及政府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重大执行案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协调有关单位查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非法干预阻碍执行、非法处置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渎职侵权等犯罪等行为。

(十八)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的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08〕145号)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高法发〔2008〕20号)精神,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发挥联动威力。

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积极推动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建立“一站式”查询的工作机制;与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联合建立查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以及协助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工作机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建立协助查询、查封、登记、处分被执行人股权,查询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信息等工作机制。根据执行工作发展需要,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建立相关协助执行工作机制。

(十九)推进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各级法院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划拨专款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定制度,明确救助范围、条件和资金运行管理等程序,解决特困群体案件执行不能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推进国家信用机制建设。加大网络和电脑等设施的建设力度,配备专业的信息录入和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全面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与公安、银信、国土房地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通过信息惩戒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七、完善执行信访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执行信访接待制度。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党委、政府信访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对信访案件逐案登记,定承办人、定督办人、定办理期限;每月确定1至2日为执行接待日,由执行局领导和执行人员接待当事人,将接访情况作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二十二)建立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建立全省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人民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中级法院建立辖区法院执行信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在广东法院网上设置专页,逐案登记,加强督办,分类办结后销号。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到全国人大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信访的案件,各级法院院、局领导要亲自包案,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二十三)加大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力度。实行信访案件交办制度和信访老户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省法院、中级法院派出督导组对涉执行信访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督查、指导。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查案与查人相结合,发现信访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从基础抓起,从基层抓起,将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赴省进京信访数量作为工作重点。

(二十四)实行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信访排位通报制度。执行法院对针对执行法官的信访投诉,上级法院对针对下级法院的信访投诉,每月一次统计数量,按照与执行案件数量的比例排位并通报。执行法官信访情况纳入执行法官年度绩效考核,各地执行信访排位情况纳入各地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

八、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五)加强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各级法院要对执行实施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分析和归纳,加强相互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防止执行权的滥用。除编制很少的地区外,执行实施权可以适当分解为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处分、财产交付和分配等环节,由不同的法官、执行员、法警或其他执行人员分别行使,建立分段集约执行的工作机制。执行局领导或执行廉政监督员要对执行实施中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跟踪监督,防止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廉洁高效。

上级法院要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通过办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和案外人异议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途径,纠正违法执行和消极执行行为,保证执行权的正当行使。

(二十六)实行执行公开,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监督卡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有权监督的范围、方式和途径。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和当事人在案件执行阶段享有的权利。

各级法院要及时将立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款到帐、财产分配、结案等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的“执行日志”,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了解执行进展情况信息。

实行执行裁判文书公开,法院对执行中形成的涉及当事人权益的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对外公开。

实行执行结案方式公开,对以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完毕而结案的,要制作结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十七)拓宽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各级法院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根据执行工作形势,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汇报执行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协调案件执行。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对执行工作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上反映的问题要迅速予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通报给新闻媒体。对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纠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媒体;经查不实的,要迅速作出说明,消除社会影响。

各级法院可以安排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执行案件进行评议。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政法、金融、国有公司、民营企业、律师等部门和行业的工作人员作为执行工作监督员。执行监督员可以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旁听执行听证、接受相关投诉、查阅案卷材料等方式对执行工作开展监督。

九、强化执行宣传工作

(二十八)建立执行宣传工作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由执行局领导亲自抓和安排专人负责相结合的执行宣传工作机制。

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了解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合理的社情民意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要加强同党委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执行工作作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执行工作宣传的规划,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执行动态及时向有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上级法院通报,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

要与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宣传工作格局,重点加大电视和网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利用好新改版的《广东法院网》这一平台。

(二十九)执行宣传的内容和形式。各级法院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碰头会、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现场采访、设置专栏、见证执行等方式开展执行法规政策讲解、重大执行活动报道、典型案例通报、被执行人逃避、规避或抗拒执行行为的曝光等宣传活动。

十、完善执行队伍教育管理机制

(三十)加强职业教育。各级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行人员学习、研究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对新调入执行局的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经过考核合格才予上岗。省法院和中级法院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执行人员培训班,使全体执行人员普遍得到培训。对于最高法院和省法院发布的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上级法院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

(三十一)加强廉政、道德教育。各级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教育。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实行有效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

(三十二)设立执行廉政监察员。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关于在执行局配备廉政监察员的实施细则》设立廉政监察员,加强执行人员作风和廉政建设,确保执行公正、高效、廉洁。

(三十三)建立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各级法院要建立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建立上下级法院执行人员交流、挂职锻炼制度,上级法院可安排执行人员到下级法院挂职锻炼,熟悉下级法院执行工作,下级法院可推荐执行人员到上级法院学习。

各级法院要细化执行人员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抓好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督工作,有效化解廉政风险。省法院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执行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

(三十四)畅通举报、检举、控告的渠道。各级法院应当设立和公布执行工作投诉和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并在法院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举报、检举、控告的渠道。

十一、完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

(三十五)执行工作考核。省法院应完善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建立规范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省法院《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制定具体的执行工作考核细则,定期落实考核。

省法院执行局负责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各中级法院将本辖区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对当年考核未达标的法院,在全省法院通报批评。连续二年考核未达标的,通报当地党委、人大。

(三十六)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各级法院执行机构要联合本院绩效管理部门对本院执行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并对案件超期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纳入本院绩效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案件质量评查和超期执行分析每季度一次,评查结果和分析报告要报上级法院。

各级法院要制定执行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个人绩效考核档案,并将其作为考评定级、提职提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和执行人员考核按照省法院下发的《关于执行质量和效率管理考核的规定(试行)》执行。

(三十七)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上级法院执行机构联合本院绩效管理部门定期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进行分析。

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按照省法院《关于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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