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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33号【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要切实推动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二、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指导、多元衔接”,开展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三、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与其对应的各级综治办,人民法庭与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均应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综治办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县(区、市)以上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所在地人民法庭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综治办同意召开。

四、建立矛盾排查和应急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庭)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矛盾排查。发现矛盾隐患,应及时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应急联动,化解矛盾。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填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抄送人民法院(庭)。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经中心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庭)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庭)审理涉及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庭)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5、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庭)应定期互相通报人民群众的信访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分流处理,避免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人民法院(庭)要尽量统一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尺度,稳妥高效处理群众信访及矛盾纠纷。

六、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分类、分阶段衔接工作制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保证调解衔接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当在《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2、3)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诉中调解衔接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5)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附件6)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可以自行派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诉讼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接受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7),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三)送达衔接

1、对于涉及维稳因素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送达函》(附件8)送达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自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7日内送达。中心可以自行送达,也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代为送达。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可以再次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四)执行衔接

1、经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判后维稳衔接

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附件9)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六)工作人员衔接

1、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衔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人民法院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审判人员介绍相关行业惯例、商业规则、村规民约、社区公约、风俗习惯等,帮助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3、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人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七)其他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积极为诉讼调解与综治工作的衔接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并为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

2、各级人民法院、综治办要加大对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调研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3、各级人民法院、综治办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4、人民法院和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将调解衔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并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2.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

3.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

4.委托调解函

5.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

6.协助调解函

7.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8.委托送达函

9.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

附件1: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序号 

纠纷类型

纠纷来源

当事人

法院是否立案(案号)

主持调解主体

调解结果

是否司法确认

1

 

 

 

 

 

 

 

2

 

 

 

 

 

 

 

3

 

 

 

 

 

 

 

4

 

 

 

 

 

 

 

5

 

 

 

 

 

 

 

6

 

 

 

 

 

 

 

7

 

 

 

 

 

 

 

8

 

 

 

 

 

 

 

附件2:人民法院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

(原告适用):

你方向本院(庭)申请立案受理你方与 的 纠纷,建议由案件所在地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解决。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觉履行率高。因此,建议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你方和 进行调解工作。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人民法院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

(被告适用):

诉你方的纠纷,现同意,拟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解决。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本院(庭)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中心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中心,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院(庭)。

特此委托。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承办法官:xxx联系电话:xxxxxxxx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xxx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附件5:人民法院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

你方与 的 纠纷一案,现已由本院(庭)立案受理。本院(庭)建议将本案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解决。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建议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你方和 进行调解工作。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人民法院协助调解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本院(庭)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案号为)。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邀请你中心指派人员协助进行本案调解。请调解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 参与调解工作。

特此函商。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x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于xxxx年xx月xx日交由我中心诉前调解(或委托我中心调解)的xxx与xxx纠纷一案,经我中心依法主持调解(或商由xx部门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无)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庭)。

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xxxx年xx月xx日

附: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4、调解员:xxx联系电话:xxxxxxxx

附件8: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本院(庭)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该案宣判工作可能涉及维稳因素,为依法稳妥处理,特委托你中心代为送达该案判决书(裁定书)。请于收到本函后7日内送达,并及时将送达回证及有关法律文书送回我院(庭)。

特此函商。

原告(被告)送达地址:xxx市(县)xxx镇(街)xxx路(村)xxx号(组);

原告(被告)联系电话:xxxxxxxx

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9:人民法院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本院(庭)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拟(已)于xx月xx日进行宣判。因该案宣判后可能涉及维稳因素,为依法稳妥处理,特邀请你中心协助做好该案的判后维稳工作。

特此函商。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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