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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72号【发布日期】2010.12.01【实施日期】2010.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和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切实推进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指导下,切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机制建设,在人民法院(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诉调衔接工作机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庭)与对应的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均应建立诉调衔接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诉调衔接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商召开。

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庭)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由人民法院选派,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调解、立案和审判工作,依法决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司法鉴定等事宜,同时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对于涉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理赔的案件,可以通知承保保险公司派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技能培训、业务管理及工作指导、考核。

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办公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

至2011年2月前,全省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其中珠三角地区达到60%以上、其它地市每市有3-5个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至2011年5月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率达到80%,其它地区建成率达到50%;至2011年12月前,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时间由各地司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但珠三角地区每周驻点办公时间不少于3天,其他地区不少于2天。

四、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庭)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诉调衔接工作制度。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保证调解衔接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快速处理机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逐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绿色通道。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损害赔偿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应先行组织调解。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调解申请或者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调解有异议的,应引导当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人民调解。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前未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在《诉前委托调解建议书》(附件1、2)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庭)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3)和有关材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4、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另书面告知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对肇事车辆放行后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二)诉中调解衔接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3)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调解建议书》(附件4)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附件5)送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接受的诉前、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应就其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6),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庭)。

(三)执行衔接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判后维稳衔接

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附件7)送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

(五)工作人员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参与诉调衔接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2、人民法院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

3、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六)其他衔接

1、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诉调衔接工作的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2、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衔接工作的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调解意识,促进社会和谐。

3、各级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调解衔接工作绩效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励制度,并与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庭)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填写《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抄送人民法院(庭)。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对经主持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庭)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庭)审理涉及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案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庭)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案件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诉前委托 部门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

2.诉前委托 部门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

3.委托调解函

4.委托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建议书

5.协助调解函

6.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7.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

8. 部门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部门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

你方向本院(庭)申请立案受理你方与 的 纠纷,建议由案件所在地部门进行诉前调解解决。部门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自觉履行率高。因此,建议由xxx部门组织你方和 进行调解工作。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xx部门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部门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

诉你方的纠纷,现同意,拟由 部门调解解决。部门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 部门组织进行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xxx部门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人民法院

委 托 调 解 函

xxxxxx字第xxxx号

部门:

本院(庭)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你部门进行调解。现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你部门,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院(庭)。

特此委托。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承办法官:xxx联系电话:xxxxxxxx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xxx交通管理部门。

附件4: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建议书:

你方与 的 纠纷一案,现已由本院(庭)立案受理。本院(庭)建议将本案委托 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解决。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的优点,不伤和气,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建议由 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你方和 进行调解工作。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 人民调解工作室组织调解。

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人民法院协助调解函

xxxxxx字第xxxx号

部门:

本院(庭)受理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案号为)。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该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现邀请你部门指派人员协助进行本案调解。请调解人员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参与调解工作。

特此函商。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委托调解情况复函

xxxxxx字第xxxx号

xxxx人民法院(庭):

你院(庭)于xxxx年xx月xx日交由我部门诉前调解(或委托我部门调解)的xxx与xxx纠纷一案,经我部门依法主持调解(或商由xx部门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现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则无)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庭)。

xxx交通管理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附:1、调解协议;

2、调解笔录;

3、其他案件材料。

4、调解员:xxx联系电话:xxxxxxxx

附件7:人民法院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

xxxxxx字第xxxx号

部门:

本院(庭)受理的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现已审结,拟(已)于xx月xx日进行宣判。因该案宣判后可能涉及维稳因素,为依法稳妥处理,特邀请你部门协助做好该案的判后维稳工作。

特此函商。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xxx人民法院(庭)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部门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序号 

纠纷类型

纠纷来源

当事人

法院是否立案(案号)

调解人员

调解结果

是否司法确认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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