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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办理司法公开举报投诉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司法公开工作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2、本院在门户网站和立案信访大厅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接受、接收司法公开举报投诉,保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

3、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受、接收司法公开举报投诉后,应当在接受、接收举报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4、经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投诉基本属实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或者公开听证而没有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或者公开听证的,责令案件所在部门择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或者公开听证;

(2)对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责令立案部门及时受理;

(3)对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或者申诉逾期不予答复的,责令办理部门及时答复;

(4)对司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者没有完全公开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5)对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责令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及时纠正。

5、对举报投诉的办理情况和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形通过以下方式及时予以答复:

(1)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2)利用本院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3)使用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予以答复。

6、违反司法公开的有关规定,发生上列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有关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

7、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有关单位认为全省各地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公开义务的,也可以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办理或者转办的情况按上列第5条的规定答复举报投诉人。

8、本院在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或者司法公开工作考核中,发现全省各地法院有上列第4条规定的违反司法公开的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法院参照上列第6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9、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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