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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2011]322号【发布日期】2011.07.25【实施日期】2011.07.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与民意的沟通互动,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提高法院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公众开放日”,是指不定期邀请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到本院访问,安排参观审判场所、观摩庭审活动、了解审判流程和介绍法院工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司法活动特点,并听取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一系列活动。

2、“公众开放日”活动由本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各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一般每半年举办一次,每次活动邀请30至50人参加。

3、“公众开放日”活动可以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活动主题,采用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确定主题的“公众开放日”活动由本院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办公室等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4、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应当提前十日通过本院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公众开放日”活动的时间、主题、内容、方式以及参与范围和人数等事项,并告知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报名参与的联系方式和方法。

5、报名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五日通过本院立案窗口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传真;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传真。

6、立案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移送本院办公室或者有关承办部门,由本院办公室或者有关承办部门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活动的参与人数以及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代表性等因素,研究确定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的邀请对象,并在“公众开放日”活动举办前送达邀请函。

7、受邀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的人员须凭本院发出的邀请函并通过安检入场。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邀请而要求参与“公众开放日”活动的,本院不予接待。

8、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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