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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的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18号【发布日期】2008.06.25【实施日期】2008.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促进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进执行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行公信力,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立案公开

1、各级法院应印制《执行指南》等执行指导资料放置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免费取阅,介绍执行工作流程、当事人注意事项及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的途径,公开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执行风险等内容。

2、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将立案情况、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联系方式、执行款帐户、当事人权利义务、监督举报电话书面告知当事人。

3、当事人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二、财产查控公开

4、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逾期报告、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被执行人报告后,应将报告副本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

5、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没有结果的,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

6、查控财产时,有加贴封条、张贴公告、邀请有关人员到场等法定要求的,应严格执行。

7、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控制财产有法定期限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续期控制。

8、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控制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将书面异议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

9、已控制的财产解除控制的,须出具裁定书载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当事人。

10、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中应载明调查财产的全部情况。

三、财产处置公开

11、对已查控但依法不得处置、暂时不得处置或暂缓处置财产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说明原因;必要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12、处置财产需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从入选法院机构名册中公开摇珠选定,邀请评估、拍卖机构代表到场监督。

13、评估机构对处置的财产作出评估报告后,应在法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告知异议期限。

14、处置财产依法不采取拍卖形式的,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15、处置财产采取强制拍卖的,应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在拍卖五日前以法定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到场,并告知其相应权利。

16、探索由法院设立拍卖场所,加强对中介机构拍卖过程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操控拍卖,防止社会人员非法干扰拍卖秩序。

17、拍卖财产流拍的,应告知到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所产生的降低起拍价、采取变卖直至解除财产控制等风险。

四、财产分配公开

18、轮候控制财产的法院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依法定要求向主持分配法院转交有关材料。

19、主持分配法院在分配财产前,通知参与分配债权人、被执行人召开执行听证会,告知分配的预案,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确定分配比例后,应作出裁定载明确定参与分配人的依据、各参与分配人分配财产比例的理由等,送达有关当事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裁定书中一并驳回。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分配预案提出的参与分配主体、分配比例、优先受偿权等异议,在裁定时一并审查处理。

20、财产分配后,债务人仍有剩余债务,应告知债权人有权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五、执行文书公开

21、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裁决文书,除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外,推行上网公布。包括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不予执行裁定书,执行异议裁定书,执行复议裁定书,追究案外人擅自处分或协助被执行人处分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担保继续执行存在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协助执行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执行回转裁定书和指定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

22、执行文书应及时归档,除副卷外,允许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复印本案的执行文书。

23、执行文书应按法定要求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救济的权利及提出的期限、提出的方式。

24、推行将执行文书扫描转化为电子文件。当事人取得代号和密码后,即可上网查阅。

六、执行结案公开

25、执结信息公开。报结执行案件,须制作终结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书或结案通知书等向当事人送达,载明结案理由和相应依据。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应当写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并确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事实。

26、中止执行信息公开。所有中止执行均须制作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法律依据及“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的内容。

七、公开的方式

27、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把立案、承办法官和合议庭、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款到帐、财产分配、结案等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同步自动生成执行日志。当事人可通过法院授予的代号和密码,上网登录法院网页查阅执行日志,或通过法院电子触摸屏进入执行日志系统。

28、执行人员与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司法语音系统、互联网交流信息,在执行过程互动。

29、推行执行人员定期接访当事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答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并将接访情况载入《执行案件接访情况登记表》入卷备查。

30、将执行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债务情况载入征信系统,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建立被执行人债务信息共享机制。

31、对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代表资格任免部门予以通报。

32、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33、重大、敏感的执行活动,积极邀请新闻单位参与,公开报道。对典型案例,尤其是法院依法处理暴力抗拒执行、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干预执行行为的案件,以及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手段的案件,公开报道。

八、监督措施

34、上级法院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案件,裁定、决定纠正或指令下级法院自行纠正违反执行公开的不当或错误执行行为。

35、上级法院定期通报执行申诉、上访情况,依法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

36、上级法院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并解决执行公开存在的问题。

37、建立执行工作考核制度,把执行公开作为重点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38、执行法院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执行工作,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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