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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8]25号【发布日期】2008.08.24【实施日期】2008.08.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在全省法院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推动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决定》精神,明确法院工作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司法保障的任务和要求

1.认真学习领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省委十届三次全会高举旗帜、改革创新,全面部署了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审议通过的省委、省政府《决定》,是指导全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广东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深刻领会“八个必须、八个解放出来”的深刻内涵,狠抓法院工作改革创新,增强服务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服务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历史进程。

2.全省法院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问题为出发点,以依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标,把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把增强司法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硬任务”,把让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硬标准”,切实提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能力,全面推动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努力在整体工作上争当全国法院的排头兵,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3.坚定政治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准确把握好法院工作为我省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司法保障的方法和路径。各级法院及其广大干警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新模式,努力争当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行者。要破除各种思想桎梏,更新发展观念,把握好加强工作的思路措施,特别是要切实做到“六个解放出来”:一是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盲目推崇西方司法模式和法治理念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二是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从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三是必须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机械办案和就案办案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四是必须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出发,从偏重方便法院自身工作、忽视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五是必须坚持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是硬道理,从重判决轻调解、习惯坐堂问案、一判了之的思维定势中解放出来;六是必须坚持人民满意是硬标准,从漠视群众呼声、轻视人民监督的状况中解放出来。

二、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职责,营造良好治安环境

4.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紧密结合我省社会治安形势,准确把握、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治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该重判的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死刑,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宽大处理的关系,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打击效果。

5.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等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抢夺、盗窃、诈骗、“黄赌毒”等多发性犯罪,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全省人民安居乐业。

6.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具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充分体现政策和法律的宽宥精神。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少判轻判原则,提高适用缓刑率,努力挽救失足青少年。依法扩大管制、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7.妥善调处群体性纠纷案件。建立健全工作预案、分析报告等项制度,准确把握立案、审理、宣判和执行时机,该快则快,该缓则缓,坚决防止因处理欠妥或时机不当而激化矛盾。对企业转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物业管理、环境侵权等涉及众多群众利益、关系民生的案件,以及涉及西藏、新疆地区和回民等民族的敏感案件,要慎重立案、妥善处理。

8.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平安广东建设。严格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积极开展回访、帮教活动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积极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堵塞漏洞,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送法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切实履行保障发展职责,促进我省经济科学发展

9.加强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增强服务保障意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为我省贯彻落实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珠三角带动东西北战略等重大部署提供有力保障。加强对我省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产业升级、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法治环境。加强对法律适用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促进审理各类经济发展中纠纷案件能力的不断提高。

10.依法妥善处理化解金融纠纷,保障经济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审理借贷、票据、证券、期货、保险和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认真审理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为债权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国有资产。认真执行省法院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意见,提高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水平。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帮助完善金融业的安全保障机制。

11.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依法促进科技、文化创新和产业升级。围绕实施创新型广东战略,贯彻创新型广东行动纲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假冒商标、专利以及侵犯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技术开发、转让等合同纠纷,侵犯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工业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智力成果,促进自主创新。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12.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依法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严厉打击破坏土地、森林、水源、大气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认真审理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案件,大力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资源、环境的正当执法活动。及时妥善处理环境、资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13.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对外经济贸易秩序。贯彻建立开放型经济体系、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加强与东盟为重点的区域经济合作等重大部署的要求,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秩序。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把握住涉港澳商事审判的正确方向,维护三地之间的经贸往来和活动秩序。牢牢把握“一个中国”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好涉台案件,依法引导和促进两岸正常的经贸往来。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合作互信,互相提供司法协助和便利。加强对外经贸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对策研究,努力促进涉外审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14.严厉打击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保障公平竞争。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执行省法院下发的《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不断提高打击经济活动领域违法犯罪的能力。把握好改革发展中的工作失误、错误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切实做到依法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改革创业并重。

四、切实履行促进和谐职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5.进一步落实“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硬道理。深入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执行公开制度,以公开赢得当事人的信服。把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阶段,深入落实辨法析理、释法答疑工作,努力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案结事了。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确保裁判效果的最佳化、最大化。

16.进一步强化民事调解工作。全面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坚持优先调解、全程调解。建立调解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加强对司法调解经验的总结与推广,研究探索促进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法官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17.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总要求,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维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积极研究探索协调行政案件的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有效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

18.进一步健全司法与人民调解良性互动新格局。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促进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的衔接互动。进一步完善诉讼内委托调解制度,积极开展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等诉讼以外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和其他人员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努力提高其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

19.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裁判文书的制作,努力增强说理性,使裁判文书成为体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本载体。有计划地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实施,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裁判文书检查评比活动,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

五、切实履行维护公平正义职责,依法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20.依法保护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司法为民工作,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为群众和当事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承诺”竞赛活动,切实解决弱势群体、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认真执行省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制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妥善解决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补偿以及下岗职工经济补偿等矛盾纠纷。

21.妥善处理涉及民生的案件。增强审判工作民生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依法审理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各类纠纷。依法妥善处理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等类纠纷案件,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化解纠纷。加强对涉及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

22.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执行工作,加强协调沟通,继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各方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加大对拒不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执行威摄力。进一步强化执行管理,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秩序。逐步推进审执彻底分离,完善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执行公开机制,认真执行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完善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23.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认真执行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调整规定,全面加强申请再审审查工作,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申诉、信访工作,落实首接负责制、院长接待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约见法官等项制度,不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确保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认真执行领导包案、信访督察员、信访责任、信访听证、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等制度规定,因案施策、对症下药,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司法问题。深入开展重点信访案件排查工作,积极参加重信重防专项治理和省、市、县、镇领导干部“万人大下访”活动。

24.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和救济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人员的起诉,一律不预收诉讼费。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申请执行人司法救济制度的尽快建立。

六、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25.大力加强班子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上级法院党组要认真履行协管职责,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努力把政治可靠、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要强化对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把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的领导集体。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要带头解放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

26.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在全体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观念。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理论培训、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为切入点,针对各类岗位的特点,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交流、辞退的具体办法和细则。积极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27.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努力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违法违纪易发、高发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确保审判权、执行权在有力有效的监督下行使。坚决纠正漠视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少数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人员,维护司法队伍的纯洁。

28.继续深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审判法庭“两庭”建设,加强审判场所的硬件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舒适的诉讼环境。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服务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大力开展“结对帮扶、共同发展”活动,促进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横向沟通、交流与协作,使全省法院的基层基础建设均衡发展。

29.不断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争取把法院基本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规划,由各级财政统一拨款。对因基建所欠债务,要商财政部门统筹解决。进一步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关于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的规定,山区基层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办公经费和法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研究建立法官伤亡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试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保障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以实施信息化建设“08工程”为契机,强行入轨,强力推进,努力实现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跨越式发展。

30.强化指导监督。省法院和中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监督,加大对基层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物质保障等方面工作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省法院对中院、中院对基层法院工作考评考核机制,健全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程序,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依法定程序纠正,努力维护裁判权威。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专题调研,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指导性意见,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1.大力加强调查研究。把调查研究作为全省法院破解难题、促进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选择合适的题目,抓好专题调研,提出推进工作的对策措施,努力为各级法院党组科学决策、谋划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重视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推动各项法院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32.大力加强新闻宣传。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与主流媒体沟通和协调,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宣传重大典型案例,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中级法院要推广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33.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进一步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接受监督的工作水平。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建立全方位、全覆盖、制度化、经常化的人大代表联络新机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案,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制度,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作为检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是否满意的硬标准。

34.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应当成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牢固树立接受党的领导的观念,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党委报告重要工作情况,争取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法院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七、附则

35.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习贯彻《决定》的具体措施。对贯彻实施本《意见》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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