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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9]44号【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规定如下:

一、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

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在提审后改判。

五、被告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犯罪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六、一案中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本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裁定,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部分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后予以改判。

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审的案件,合议庭应当作出不同意原审死刑判决并决定提审的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给同级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以便各方做好诉讼准备。

八、决定提审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议庭认为依法可不开庭审理的,在听取同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后可以不开庭审理。

九、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同案被告人,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同案被告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全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并核准原审死缓判决的裁定。

(2)部分被告人的死刑或死缓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全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原判对于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认定事实正确,量刑适当,对于同案判处死缓的被告人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的,应当作出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判决,并对被告人的死缓判决直接予以改判。

(4)本院决定提审的死刑复核案件,对于判处死缓的同案被告人应当按照二审程序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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