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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陇南市人民政府、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陇政发〔2013〕50号【发布日期】2013.08.16【实施日期】2013.08.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意见》(甘政发〔2012〕134号)以及全省第四次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为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县区两级完善行政复议司法协调机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执法,维护权利。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理念,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各司其职,依法履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要严守职责分工,避免职能混淆,确保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各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应当积极能动地配合、支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注重公平,兼顾效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公平合理地兼顾、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彰显社会正义,维护行政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律师

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院及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组成人员为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法院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市、县区法制办(局)和法院行政庭为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协调单位,负责联席会议的协调联络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会议形式。联席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政府和法院轮流承办;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由政府和法院协商确定后召开。

(三)会议内容。联席会议除了通报交流各自工作情况外,可确定若干议题,针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其他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力求达成共识。

三、加强行政争议预防协调化解工作

(一)事前预防。政府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根据需要邀请法院参与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评估论证,以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事中化解。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或者影响面广、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群体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与法院应当及时沟通,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事后规范。行政机关与法院应当对协调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规范行政执法和司法行为的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申诉上访的息诉罢访工作;法院已经终结的无理缠访案件,应当移交政府部门做好息诉稳控工作。

四、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复议应诉报告制度

(一)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明确提出“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按此要求,凡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等重大行政案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积极配合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

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分析研究,积极协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好出庭应诉工作,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并将出庭应诉质量和效果作为该部门年度依法考核重要内容之一。法院要建立重大行政案件应诉抄告制度,及时将应当出庭的案件情况抄告同级政府法制部门。

(二)建立复议应诉情况报告制度。承担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在复议案件行政审判庭审结后15日内,将行政审判情况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并抄告政府法制部门。行政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时,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下达司法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议应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抄告政府法制部门。

五、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资源互通与共享

(一)法院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流的事项信息

1.新发布的有关行政审判的司法解释及重大行政审判工作部署;

2.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

3.本辖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分析;

4.重大敏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和行政机关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信息。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法院交流的事项信息

1.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政府工作部署;

2.本辖区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分析及败诉行政案件事后纠错情况;

3.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信息。

六、建立联合培训和调研机制

(一)组织联合培训。市、县区政府与法院要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培训机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有针对性的联合组织法律业务培训和赴外参加考察学习活动,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积极邀请高层次的专家学者授课,组织资深法官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人员交流工作经验。

(二)开展联合调研。要建立健全联合调研工作机制,通过开展政府部门和法院联合调研,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共识,推广典型;要共同研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汇总,进行规范引导,以统一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法律尺度。

各县区政府和法院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的相关制度。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相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扎实推进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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