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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四起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6.24【实施日期】2020.06.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马哈开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哈开,男,东乡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马哈开出资与马西木预谋购买毒品,并雇佣马海青负责运毒,马海青又转雇马木洒运毒。2016年3月23日,马哈开接到马西木已联系好毒品卖家的电话后,即与马海青电话遥控指挥马木洒从云南省昆明市毒品卖家处接取65块海洛因,夹藏在所购服装中,委托服装销售商通过物流发往甘肃省兰州市。当月28日,被告人马哈开用同样手段再次指令马木洒运毒,马木洒接取25块毒品海洛因,并在云南省昆明市一家物流公司寄送夹藏毒品的服装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8736.75克。当月30日,被告人马哈开伙同马海青在兰州市汽车南站附近提取马木洒23日寄送的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8396.25克。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被告人马哈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马哈开已于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律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马哈开与他人预谋后,出资购买毒品,纠集并指挥他人接取、转运毒品,利用物流公司跨省长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人民法院根据马哈开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对组织跨省和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毒品首恶分子予以严惩的决心,彰显了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此案的判决也有力地配合了我省正在开展的毒品犯罪“净边行动”,震慑了我省的跨省外流毒品犯罪。

案例二 张海苠、沙玉华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海苠,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2018年7月3日晚,被告人张海苠驾驶油箱内藏毒品海洛因的轿车,从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出发于同月6日到达甘肃省定西市。当日12时许,被告人沙玉华赶到定西接取该车后,张海苠迅速离开毒品交接现场。沙玉华在驾驶藏匿毒品的轿车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张海苠在兰州中川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8660克,海洛因含量为54.19%。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海苠、沙玉华犯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核准二被告人死缓判决。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手段隐秘、收集固定证据难,犯罪分子往往以不明知为由辩解,以有效证据依法打击是司法工作难点。本案被告人张海苠没有被当场抓获,其在归案后拒不承认所驾车辆内藏有毒品。其辩解自己因与妻子闹离婚,租车出来旅游散心,中途到定西归还租用车辆准备返回云南与妻子和好,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手机中保存的从云南租车行租赁该车时办理的租车登记表照片。经审查,张海苠离家前并未与妻子闹离婚;其驾车从云南出发时,有意选择避绕公安检查站的小路且长途赶夜路行驶;其提供的租赁车辆登记表系伪造,所联系的租车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在缅甸境内漫游;油箱内藏匿毒品的轿车系其案发前购买,曾非法越境至缅甸境内;其在驾车途中频繁加油,每次加油仅十几公升。经综合分析,张海苠供述不仅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其行为明显有悖常理,故应当认定其明知所驾车辆内藏匿毒品。本案是一起以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认定犯罪的“零口供”典型案例。在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打击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本案的依法处理,对人民法院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审理此类案件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

案例三 白浩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浩池,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无业。

2016年1月2日,丁丽娟与被告人白浩池电话联系购买“戒毒胶囊”事宜后,伙同陈作明、戴蔚明驾车前往白浩池处购买“戒毒胶囊”。2016年1月4日,白浩池在其河南省郑州市家中,以41000元的价格向丁丽娟贩卖“戒毒胶囊”600粒,以3500元的价格向戴蔚明贩卖“戒毒胶囊”50粒。期间,丁丽娟、陈作明、戴蔚明在白浩池家中共同吸食丁丽娟所购“戒毒胶囊”。1月5日,丁丽娟乘机返回兰州,在欲售“戒毒胶囊”时被抓获,从其提包中查获“戒毒胶囊”103粒。1月6日,陈作明、戴蔚明在青兰高速平凉服务区被抓获,从戴蔚明钱包内查获“戒毒胶囊”5粒,在两人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戒毒胶囊”530粒。1月12日,白浩池在河南省郑州市贩卖“戒毒胶囊”时被现场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绿色“血钻野燕麦”纸盒内的两个塑料瓶内查获“戒毒胶囊”50粒。上述查获的“戒毒胶囊”共计净重310.75克。经鉴定,均检出曲马多、芬太尼成分。

【裁判结果】本案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浩池贩卖含芬太尼、曲马多成分的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白浩池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近年来审理的一起贩卖新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新型毒品持续泛滥,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特别是芬太尼类物质滥用成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新毒品问题,为防范芬太尼类物质犯罪发展蔓延,国家相关部门在以往明确管控25种芬太尼类物质的基础上,又于2019年5月1日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整类列管。本案查获的“戒毒胶囊”中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精神药品芬太尼、曲马多,属于毒品范畴。人民法院在严厉打击传统毒品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有力惩处。律师

案例四 王利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利,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系社区康复戒毒人员。

2017年10月11日12时许,正在康复戒毒的被告人王利在兰州市城关区某公交车站一黑色轿车内贩卖美沙酮时被当场抓获,查获装有褐色液体的矿泉水瓶一个、毒资621元。王利供认其将在美沙酮康复中心三次服用的共计60毫升美沙酮,采取先含在口里带出理疗中心,后吐入矿泉水瓶中,再掺加茶水后以每100毫升100元的价格贩卖。经称量、鉴定,查获的褐色液体净重343.47克,从中检出美沙酮成分,含量为0.03%。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利因病死亡,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康复戒毒人员贩卖康复戒毒替代药物美沙酮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戒毒替代药物美沙酮亦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王利明知美沙酮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依法应予惩处,此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有毒必判、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同时,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除了依法打击涉毒犯罪之外,防止吸毒人员戒毒和康复过程中再犯罪也同样重要。本起案件暴露出了相关监管缺位、监管措施存在漏洞的问题,需要引起全社会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关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戒毒康复治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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