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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察院3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09【实施日期】2021.06.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魏某某等四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以公开听证当好农民工“护薪人”和民营企业发展“护航人”

基本案情

魏某某,男,系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曹某某,男,系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尤某某,男,系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甲,男,系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8月,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承建某县“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一、四标段。其间,甲公司拖欠37名农民工工资735796元。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间,曹某某、尤某某、王某甲分别从甲公司承包“锦绣家园”小区建设项目一、四标段土建工程,外墙保温工程,门窗和护栏工程。其间,曹某某拖欠92名农民工工资1439088元;尤某某拖欠87名农民工工资1712370元;王某甲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1243744元。2019年1月,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因领不到工资陆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魏某某、曹某某、尤某某、王某甲四人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4人均未在限期内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19年5月,某县城投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比例为92.49%;甲公司超额支付曹某某工程款、支付尤某某84.86%的工程款、支付王某甲96.75%的工程款。至此,四名被不起诉人完全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在提起公诉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付清,四名被不起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听证情况

案件经民乐县检察院、张掖市检察院层报甘肃省检察院审查后,二级大检察官、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朱玉亲自审查办理此案,并于2021年2月5日在民乐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听证室主持召开听证会。律师

一是扎实开展听证会前筹备。听证开始前,朱玉检察长亲自审定了听证方案,并对听证员选任条件进行亲自把关。为多方听取意见,检察机关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记者和人民群众参与听证,并向社会发布了公开听证公告。

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为审慎处理案件,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朱玉检察长主持召开省市县三级人民检察院跨单位、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在全面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三是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汇报了案件和拟处理意见后,公安机关代表、农民工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等各方全面充分发表了意见。随后,7名听证员离席对案件进行专门评议,最终一致同意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案件经提请检察委员会专题讨论后,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魏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和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矛盾相交织案件时,应在“打击犯罪”和“保护经营”中找到最佳平衡点、最大公约数,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落实在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全过程。

该案是二级大检察官朱玉首次与基层检察官成立办案组联合办理案件,大检察官落实司法办案亲历性要求,以公开听证方式办理具体案件,带动检察人员法治思维、办案理念、工作方式的提升,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在大检察官主持下,检察机关对涉民企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传播检察好声音,让人民群众在检察办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了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张某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公开听证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共同履职,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C位保护”

基本案情

陇西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某、马某某等8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陇西县A装修有限公司离职员工王某某向定西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王某、马某、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随即于2021年3月2日将该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经审查发现,2019年9月、2020年10月,定西B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王某、马某、周某先后两次从陇西县某房地产公司、陇西县A装修有限公司离职员工王某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500余条,涉案信息内容包括业主姓名、小区名称、房屋面积、户型、业主手机号码等。

检察机关虽然对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理,但同时发现监管部门对房产开发公司和装修企业的监管漏洞尚未堵塞,行业内转卖、交换或无偿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问题仍然存在。相关企业利用非法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频繁电话骚扰,对广大消费者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滋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并处于持续状态。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上述监管问题的存在与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履职空白有关。在充分了解相关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后,检察机关与县市场监管局和县住建局职能部门进行诉前蹉商,上述两机关均表示该案不属于自己管辖。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住建局是房地产公司和装修行业的主管部门,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管辖权;县住建局则认为,其虽为房地产公司和装修行业的主管部门,但仅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稽查,市场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是一种消费过程中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权限依法履行职责。

听证情况

鉴于本案管辖权存在争议,2021年3月24日,陇西县检察院组织了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前,检察机关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公益诉讼观察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通知房地产行业相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代表和法律顾问到场参加听证。定西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到会加强对下指导。同时,该院邀请了县工商联代表参加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需要听证的议题进行了说明,对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职责进行了详细解读,对案件进行了释法说理,对由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精准诈骗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建议各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诉源治理。与会行政机关代表分别围绕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责权限等相关规定,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相关证据、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逐一发表了意见。

各听证员广泛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建议。

根据听证结果,陇西县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2021年4月21日向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房地产、装修行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陇西县检察院向县住建局发出工作函,建议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目前,县市场监管局已采纳检察建议,正在积极整改中。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人格权编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对个人信息实施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践中,部分装修企业非法获取公民购房信息,并对其实施“定向推销”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在相关行政机关对该案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主动牵头,以“为民办实事”为出发点,综合运用诉前蹉商、公开听证、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督促相关行政部门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给予公民个人信息“C位”保护。该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诉源治理,用实实在在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落实了民法典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新要求。

案例三:天水恒远鞋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公开听证促进准确运用不起诉裁量权,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天水恒远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和秦皇岛际华三五四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公司)在秦皇岛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际华公司委托恒远公司生产、销售“3544”牌缝帮套楦系列作训鞋,恒远公司每年定期支付际华公司品牌使用费16万元。2018年6月25日,因“3544”牌系列作训鞋市场销售不景气,恒远公司去函商际华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并对其在合作期间生产的“3544”牌作训鞋进行了库存报备。双方解除合作协议后,恒远公司未经授权又私自加工生产印有“3544”标识的87防寒辅助棉鞋7460双,于2018年9月入库,随后出库销售给他人共计4007双,销售金额共计84303.5元。2020年7月15日,侦查机关查扣尚未销售的87防寒辅助棉鞋776双。经核算,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160269.5元。

2020年12月8日,天水市公安局以恒远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案件移送天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水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11日交甘谷县检察院办理。

检察履职及听证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与恒远公司的经营行为直接相关,恒远公司应追加认定构成单位犯罪,王某某应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恒远公司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律师

办案检察官在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全面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认真听取其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已主动联系际华公司,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11月23日履行赔偿款20万元,取得际华公司谅解。

综合考量恒远公司的犯罪时间、动机、销售数额、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认定其犯罪行为轻微。

为充分评估不起诉的社会影响,2021年1月,甘谷县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代表、值班律师及县工商联等机关代表到场参会。听证会上,参加听证人员相继发表了意见,各位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和认真评议,随后发表意见,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一致表示赞成。

2021年1月,甘谷县检察院依法对恒远公司及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后,该院办案人员对企业负责人多次进行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送法进企业,帮助企业增强法治意识。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该案既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又属于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企业在创业期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考虑涉案企业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员就业、纳税等方面的贡献和作用,运用不起诉裁量权,贯彻落实涉民营企业保护刑事法律政策,并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客观,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该案中,检察机关还深入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解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引导企业强化合规经营、依法经营理念,发展自有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为当地经济发展贡献了力量,实现了司法办案与服务民营经济之间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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