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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州市司法局【发文字号】兰司发〔2019〕68号【发布日期】2019.09.17【实施日期】2019.09.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总目标,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律师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益和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坚持调解保密。出当事人一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高效便捷。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调节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优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模式

在所有区(县)全面开展试点,到2019年底,力争每个区(县)都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律师参与主要以以下几种模式:

1.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各级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对接中心或具有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2.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市、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应当当专门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3.在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4.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调解的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三、工作机制

(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看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二)律师调解工作资质

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可以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1、依法设立三年以上,执业律师五人以上;

2、律师事务所和本所律师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3、有条件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室。

担任律师调解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群众工作能力,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委托调解纠纷,能够为调解付出时间、精力;

3、关于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应当持与执业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编制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合担任调解员的律师名册,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便于群众查询、选择。

(三)律师调解工作程序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将接受委托代理与接受调解申请的区别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调解期间进行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机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议;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3.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及纸质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以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4、鼓励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只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5、完善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机制。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有价证券给出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6、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7、健全诉调衔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中,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主动告是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根据案件类型交由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团队或调解员办理,提高律师调解工作针对性。进一步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制定详细的全流程操作指引,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的文书规范,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律师

(四)建立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已接受纠纷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的;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的,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人应当及时告诉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受调解的律师调解员不得在就该争议事项或者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律师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明确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协会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理顺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绿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

1、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按照有偿和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不全部负担的除外,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市场调节价为基础的调解业务收费机制。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律师补贴标准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执行。

3、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购买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

4、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加强律师调解的专业化方向,鼓励发展专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公司股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专业化律师调解工作团队。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律师参与公益新调解的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和荣誉奖励。对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泄露当事人隐私或秘密,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视情节期限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或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与行政出罚和行业处分。

(四)加大宣传和工作创新力度

1、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2、要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导,认真研究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评估试点方案的实际效果,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除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中心)外,还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律师调解服务。积极培育律师调解服务品牌,鼓励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知度。

3、创新力对调解方式推进,调解信息进行信息化建设。创新探索“互联网+律师调解”,推进短信调解、微信调解、网上调解、视视调解等新模式。推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集在线调整、司法确认、垫子督促、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与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律师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4、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和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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