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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发布日期】2021.06.04【实施日期】2021.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被告人张建君等15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连家砭林区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建君、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计立木材积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8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文、杨富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2016年5月份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15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连家砭林区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张建君、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计立木材积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8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文、杨富荣还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子午岭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子午岭林区是黄土高原中部面积最大、保存最为完整、最具代表性的落叶阔叶天然次生林。盗伐林木是破坏林区生态资源的重要犯罪行为,为有力打击破坏林区资源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犯罪分子,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进行互联网直播和电视台多次重播,通过多渠道报道宣传,使公众意识到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激发公众保护林区生态环境资源的责任感,让广大民众感觉到“增绿、护蓝”、建设美丽中国人人有责。

案例二 被告人杨志军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年底,被告人郑启银向曹文发提议合伙贩卖油松营利,曹文发表示同意。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郑启银在西峰区温泉镇米堡村会庄组胶泥渠前洼山开始采挖油松树木前,发现采伐的油松树无法运出林区,就修路问题与被告人杨志军进行协商,在征得被告人杨志军同意修路的答复后,被告人郑启银便雇用机械及民工在西峰区温泉镇米堡村会庄组胶泥渠前洼山油松地内间伐林木,并在伐木过程中违规作业,随意在林地内修建道路6条,非法占用林地。2020年8月15日经鉴定:被告人杨志军、郑启银、曹文发非法占用林地17.5595亩,合1.706公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郑启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曹文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子午岭林区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地表外貌等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林区土地管理和规划,造成林区植被受损、自然生态遭到破坏。本案审理中,3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对被毁林地积极补植复绿,通过判决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具有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达到了预期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被告人杨平社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被告人杨平社给杨元文打电话说想买一些麝香,让杨元文帮忙留意有没有人卖麝香。过了一段时间,杨元文告诉杨平社有个陕西的朋友杨本学有麝香,出售价格每克为350元左右。后杨平社与杨本学电话约定在陇南市武都区交易麝香。2019年10月5日,杨本学和李宗林在杨平社的出租屋内,将从周安才(另案处理)和杨军(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的麝香中的260余克以9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平社,杨平社付给杨本学、李宗林现金50000元,剩余42000元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了杨本学的外甥赵飞,随后赵飞将42000元麝香款交给杨本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平社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刑事案件。收购的是马麝的麝香包,马麝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动物的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非法收购,引发非法猎杀,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运用刑罚惩戒猎杀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四 陶银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陶银平到文县中寨镇大海村偏沟挖草药,回家途中,在白水江生态建设局中路河林场47林班21小班内,发现路边林子里有3株红豆杉,便用随身携带的镢头将3株红豆杉挖出来装入尼龙袋中,准备带回家栽种,回到村里时被白水江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银平采挖的3株红豆杉隶属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甘肃省白龙江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银平违反国家规定,在国有林区非法采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列国家I级保护植物的红豆杉3株,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按照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生态监测和林业调查规划院白水江调查队设计的《陶银平盗挖红豆杉破坏林业资源案生态恢复方案》,进行原地补种云杉苗木20株恢复植被,不能自行原地补种树木的,承担补种树木费用1587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具有重大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红豆杉属国家Ⅰ级级保护植物,被称为“植物界的大熊猫”,保护珍贵名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人人有责。全民应积极参与共建共享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长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宜居生态环境。本案在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增加了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惩处力度,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 被告人赏莲喜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赏莲喜为抓朱雀卖钱,于2020年8月份开始自己制作圈养朱雀的鸟笼35个,9月份在康乐县城花鸟市场一陌生人处购买猎捕鸟类工具打笼1个。随后,赏莲喜用打笼阀门处绑谷穗诱捕的方法,在洮河生态建设局冶力关林场33林班45小班林缘捕获雌性朱雀1只。之后,以该雌性朱雀为诱饵,陆续用打笼捕获雄性朱雀共计59只,其中5只被赏莲喜于2020年10月份在康乐县城花鸟市场一陌生人处换取糜子24斤。为了能够尽快出售捕获的朱雀,引起鸟类爱好者的注意,赏莲喜于2020年10月份在快手平台注册快手号:M115393688416,昵称“冶力关麻料王”,并在该平台公开发布了大量鸟类视频及图片,伺机出售捕获的朱雀。12月15日,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指定莲花山分局对此案进行管辖,案件告破。12月17日莲花山分局委托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对55只疑似朱雀活体鸟进行鉴定,均为普通朱雀,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于朱雀活体不易保存,12月20日,在被告人赏莲喜、见证人徐小红、候燕燕的见证下,莲花山分局干警将55只活体朱雀放归于临潭县八角乡中寨村灌木林中。5只被换取糜子的朱雀无法查找,赏莲喜本人在收到《鉴定意见通知书》后主动提出赔偿。律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赏莲喜违反国家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洮河林区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以及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每一种野生动物都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生态系统的运行和稳定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缺少任何一种野生动物,都会破坏自然和生态系统的平衡,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可弥补的破坏。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朱雀在一些地区被视为一种观赏鸣鸟,为少数法治观念淡薄的人所追捧。在笼养朱雀的市场需求刺激下,个别不法分子枉顾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朱雀,对林区朱雀种群数量和生态平衡产生很大影响。本案的审理既惩治了此种犯罪行为,也给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猎捕和圈养野生动物的警钟,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革除陈旧观念,培养科学的爱鸟观鸟习惯、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同时对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六 被告人杨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杨军伙同他人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作案工具,5次(1次未遂)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隆畅河自然保护站管护区内,以布设电网的方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杨军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并上缴国库;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这起“7.26”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林区法院与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合作,以全媒体直播的形式专题报道了该案,在线观看人数约1000万人次。李景辉院长在央视演播室对案件审理涉及的程序、法律问题及环境资源审判的“甘肃模式”进行同步讲解,与网友互动交流,有效回应社会舆论,极大宣传了林区法院工作,提升了林区法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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