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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检察院6起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0.12.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白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 赔偿 和解 量刑建议调整

【要旨】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从宽时应当予以考虑。

【基本案情】201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钟某在肃南县红湾粮站公寓楼二楼99号房间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白某下楼到肃南县红湾综合市场地摊购买“福运得”牌菜刀一把,再次进入该房间持菜刀将钟某右腿砍伤。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律师

【检察履职情况】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白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白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虽经检察官多次协调,白某与被害人钟某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充分考虑白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和愿意赔偿的态度,遂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白某在提起公诉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肃南县检察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案件提起公诉后,白某与被害人钟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检察官遂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肃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和环节。本案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适时调整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又鼓励和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服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二】胡某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 过失犯罪 不起诉 公开听证

【要旨】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到司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法律的温情,提升司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9日1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驶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一死一伤。经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以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胡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在与家人自驾游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其大姐死亡,胡某在事后非常后悔和悲痛,也尽全力补偿了大姐一家的经济损失及丧葬费等费用近八十万元,被害人家属亦对胡某表示谅解。且胡某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均无异议。综上,因胡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拟决定对胡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之后,在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执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受害人家属在痛失亲人之时,过于刚性的执法和一味地追究犯罪人的罪责,既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也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此外,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进一步增加了办案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三】康某全盗伐林木案

【关键词】破坏环境 公开审查 人民监督员 补植复绿

【要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全在李某家里主持召开修庙会议,并就此事做了分工。2019年1月初,康某全给各社负责人打电话安排剁料,随后各社负责人按照康某全的安排,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组织村民携带工具到梨树沟国有林地内共盗伐径级22-53厘米的青冈、松树等林木29棵,活立木蓄积11.7823立方米。

【检察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康某全系某合作社负责人,经营范围主要是苗木种植及销售,该合作社通过吸纳贫困户劳务、土地、资金等入股配股并每年分红的方式,带动高桥镇6个村128户贫困户增收,累计配股资金达到82.7万元,2018年实现分红50万元,为当地贫困户脱贫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精神,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检察机关遂对康某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康某全积极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尽量减少因自身犯罪对企业和贫困户脱贫的影响。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康某全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后,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缴纳被破坏林木的生态补植费用。随后,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拟处理意见作出评议。最终,检察机关对康某全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律师

案件依法起诉后,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前介入侦查、少捕慎捕、量刑建议精准化以及公开审查等工作方法,有效保证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促进了公正和效率的双提升。

【案例四】石某鹏强制猥亵案

【关键词】认罪认罚 无正当理由上诉 抗诉 取消从宽量刑

【要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基本案情】2019年6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鹏在嘉峪关市某宾馆前台及布草间内强行亲吻被害人张某并抚摸张某腰部及胸部,后张某报警,石某鹏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履职情况】被告人石某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其以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审判环节,鉴于石某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鹏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石某鹏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判决书认定的具体情节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量刑较重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石某鹏以量刑过重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的量刑建议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嘉峪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鹏未能提交新的证据。2020年9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鹏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石某鹏在一审判决后虽有上诉权利,但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既表明其不是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又引起二审程序,消耗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一方面是因为原判刑罚所依据的从宽量刑基础已不存在,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遵守承诺,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的自觉,从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行。

【案例五】赵某诈骗案

【关键词】公开听证 认罪认罚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时确保各方认同和接受认罪认罚的处理结果,以此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系某学院聘任教师。2020年5月10日,赵某通过更换微信头像伪造聊天记录截图的方式,冒充学院领导通过微信向8名学生干部发出收费通知,要求他们向每位学生收取50元,并于当天下午5时前交给他。8名学生干部信以为真,向404名学生收取费用共计20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赵某。赵某收到微信转款后,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将20200元赃款存入其个人使用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检察履职情况】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赵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法说理,促成赵某退回全部赃款,及时返还被害人。经审查,承办检察官拟对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深化司法公开,增强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当地公安局、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学院教师等参加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公开听证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及听证员评议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最终决定对赵某提起公诉。

经积极开展量刑协商,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赵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并接受各方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也有利于消弭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疑虑。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及时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并依法纠正,对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刘某新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毒品犯罪 重罪案件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毒品犯罪属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案件快审快判创造了条件,最大限度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诉讼效率。律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5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洮县某高速路收费站抓获被告人刘某新,从其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内查获用油光纸包装的块状毒品可疑物7块,经计量、鉴定,净重2495.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检察履职情况】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刘某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就运输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新进行释法解读,后刘某新表示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法院审判人员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提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刘某新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刘某新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毒品数量巨大,但被告人刘某新受人雇佣运输毒品,且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存在“从宽”的空间和条件。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切实发挥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作用,从量刑、诉讼效率等被告人可能获取的诉讼利益入手,对被告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其真诚悔罪,从而自愿认罪。同时,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审判环节案件快速审理、被告人最终认罪服法打下良好基础,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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