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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5.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部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关系,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我省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安全和林区社会政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治安案件(以下统称案件)的职能机关。对上述案件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行政处罚等职权。

二、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对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督办的同时,可直接办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重、特大案件。

三、省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可在案发地的看守所羁押;根据案件需要也可在兰州市看守所羁押。

省属兴隆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莲花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白水江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尕海—则岔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太子山管理局森林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分别在榆中县公安局、白龙江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文县公安局、碌曲县公安局、康乐县公安局看守所予以羁押。律师

四、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由案发地的市(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省公安厅提请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省属兴隆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莲花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白水江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尕海—则岔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太子山管理局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分别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文县人民检察院、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和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

五、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向案发地的市(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省属兴隆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莲花山保护区森林公安局、白水江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尕海—则岔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太子山管理局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分别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文县人民检察院、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康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六、庆阳市八县(区)和子午岭林区的森林、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及辖区内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办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西峰区看守所,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由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

七、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一致。公、检、法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加强协调。

八、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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