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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甘环发〔2020〕33号【发布日期】2020.04.20【实施日期】2020.04.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 (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检察 (分)院、人民法院,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律师

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持续巩固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落实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2018年1月4日,原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两年试行,对基层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随着全省机构改革任务逐步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内设部门名称和职能职责都有调整,新形势下修订出台正式的实施细则将会对全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2020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责任等,有利于厘清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加强信息共享,强化联合执法,不断形成部门协作、联动执法、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

二、《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7年1月25日,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办法》,目的是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两高司法解释》和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细则》制定的过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全力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2019年10月,《细则》起草工作正式启动,经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要求,分析研究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要求,以及多次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以及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对《细则》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和认真修改完善,开展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厅长专题会和厅务会审议通过,2020年4月正式印发。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工作的衔接、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案件的督办、监督检查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法律监督部门。

第二章“工作的衔接”:明确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议事内容、建立执法联动制度、建立案件咨询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

第三章“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案件移送的时间、程序等,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受案件的时间、程序等,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情形。律师

第四章“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重点、对象等,统一收集证据的标准。

第五章“案件的督办”: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督办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考核要求。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细则》的解释权、工作日和实施日期。

附件1“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规定填写移送案卷号、名称、案由、简要案情、移送依据等具体内容。

附件2“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规定填写移送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移送案卷号、移送部门人员、签收部门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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