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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关于对涉民生案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发布部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1.03【实施日期】2014.01.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突出民生优先,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案件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避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判决,最大限度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法院的统一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于近日作出决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兰州黄河啤酒有限公司等83个单位、孔繁刚等748名个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现予集中发布。限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

在限制期间,下列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有以被执行人财产支付的以下行为:

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如有违反,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的相关信息将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本通告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的行为,请直接向执行法院进行举报,也可向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执行法院将予以适当奖励。

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举报电话:0931-8506110

本通告同时在《每日甘肃网》和《中国甘肃法院网》网上发布。

附件:涉民生案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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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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