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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1.09.05【实施日期】2001.09.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障和促进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保护国家的电力资源不受侵害,依法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现就办理盗窃电能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盗窃电能行为的认定

盗窃电能是指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手段非法占有电能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为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2. 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伪造、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能计量或少计量的;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

6.安装或使用导致用电计量装置不能计量或少计量的装置的;

7.采用其他方法窃取电能的。律师

二、窃电量和窃电金额的认定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或者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额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三)窃电致使电能计量装置损坏的,按现场所测实际电流计算确定。

(四)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按照同类产品正常用电的单耗与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确定。

2.在电能计费总表上窃电的,按分表电量总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确定。

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认定。

(五)窃电金额按窃电量与当地当时电力销售价格(含国家允许征收的各种电费附加)相乘计算后认定。实施分时电价的用户,如不能确定窃电时段,电力销售价格按含税平时段电价计算。对于多次盗窃电能未作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其盗窃电能数额。

三、盗窃电能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由电力行政部门处以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盗窃电能数额较大或窃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能起刑数额标准,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闽高法〔1997〕216号)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1.窃电情节轻微的;

2.以窃电为目的,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设备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或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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