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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中院关于解决群众诉讼难点堵点的八条措施

【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8.26【实施日期】2019.08.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点堵点问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摆检视问题,形成“八个一”措施,在全市法院一体整改,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律师

1.一次收转诉讼材料。当事人在全市范围内到各法院本部、派出法庭、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执行事务中心、厦门知识产权法庭立案的,接待部门实行首接负责制。上述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收件处理,对属于其他法院或其他部门处理范围的,应做好释明工作,并引导当事人到相应法院或相关部门立案。当事人提出由首接部门代转立案材料的,首接部门应及时收件后处理。同时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材料收转窗口,指定专人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及其他材料负责接收、流转。

2.一站通办线上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律师服务网络平台、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管理,及时回应、解答平台使用中的问题,加快平台在线审查进度。强化线上立案功能,逐步取消现场提交材料要求,律师或当事人通过平台在线提交立案材料后,经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对应纸质材料。

3.一键查询被告信息。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起诉时难以确认其他涉诉主体户籍信息的,可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提交《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申请表》,由法院通过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协助查询涉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附卷供诉讼使用,打破户籍信息查询壁垒,方便群众诉讼。

4.一号解答诉讼疑问。设立专门接线员负责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并设立值班法官指导管理。当事人通过拨打热线,足不出户即可进行案件查询、诉讼咨询、联系法官、反馈意见建议等。对涉及案件信息查询等程序性问题的,由接线员直接答复。接线员无法直接答复的,通过平台联系法官,由法官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5.一室实现沟通解忧。设立法官约见室,方便当事人联系约见法官,对当事人通过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办公电话等方式已联系法官安排约见的,引导至约见室,方面群众与法官会见沟通。

6.一网悉知开庭信息。在厦门法院网公开每日开庭信息,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及承办法官等内容,同时在法院户外电子显示屏和微信公众号公开社会关注度较高、典型案件的开庭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参与旁听庭审。在厦门法院网链接中国庭审公开网,可查询庭审直播信息,方便群众在线观摩庭审。

7.一次确定生效时间。对厦门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取消由当事人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要求,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立案部门确认生效时间后自行打印附卷。当事人如因其他原因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代理律师可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当事人也可直接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法院受理后能够当即办理的应当直接办理交付当事人,不能当即办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并送达给当事人。

8.一趟领取执行款项。当事人申请领取执行款的,可向执行案件承办人出具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签署确认个人身份信息和收据。执行款到账并符合发放条件后,法院直接从案款管理系统将执行款转账给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最多跑一趟”。

附件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服务,是指法院工作人员根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请,依照规定查询涉诉当事人相关身份信息用于厦门地区法院案件办理。

提供查询服务时,法院工作人员依据职责查询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系统记载的身份基础信息。厦门市户籍人口支持按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查询,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人口支持按公民身份号码查询。

第三条 法院只提供涉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由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第四条 身份信息查询服务按照工作岗位进行登记赋权。登记赋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法院正式干警,经审批后报送中院统一登记,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应及时报送中院变更登记。

第五条 提供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应遵循登记、审核、查询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申请表》(附后),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及诉讼材料。

申请审核实行经办、审批分开制。办理身份信息查询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应是已经登记赋权的工作人员。经审批人审批后,由经办人登陆系统查询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附卷供案件办理使用,不对外提供。

第六条 全市法院应建立健全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经查询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应在《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申请表》上登记受理案件号后留档;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应将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诉讼材料一并留档。

法院留档的全部资料应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七条 全市法院要明确职责和工作标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

查询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依法办理查询和服务事项,严禁工作人员非因工作需要查询使用和泄露身份信息。对违反本规范规定提供查询并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各区法院可根据本规范再确定具体操作细则。

附表1

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申请表(当事人)

附表2

涉诉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申请表(法官)

附件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开具流程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方便当事人,提高法院便民利民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流程规范。

第一条 对本院审理的已经生效的各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对厦门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取消由当事人开具生效证明的要求,由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立案部门根据本流程规定确认生效时间后自行打印附卷。

第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是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责任部门,诉讼服务中心是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材料收转窗口。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本院申请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一)网络申请: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生效证明书”模块在线申请;

(二)现场申请:当事人填写《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书》,向诉讼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由生效证明开具窗口工作人员在律师服务平台“生效证明书”模块添加申请。

因当事人申请执行需要,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在律师服务平台“生效证明书”模块添加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应一并提交身份证明予以核对。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设立AB角,确定对接生效证明事宜的联络人。

各基层法院立案部门因执行需要添加的中院案件的生效证明申请,在每个工作日下午4时前统一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推送给中院诉讼服务中心。

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集中汇总当日所有申请,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推送至各业务部门确定的责任人。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联络人收到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律师服务平台上确认法律文书生效日期,由系统生成带法院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并回传。

第七条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送达:律师

(一)网络申请的,通过平台直接将通知信息推送给律师,律师在平台上签收后自行打印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系统自动生成送达回证;

(二)现场申请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业务部门确认生效时间后一个工作日内统一打印后送达给当事人。

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部门申请的,由立案人员自行打印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附卷。

第八条 法律文书生效信息的录入和确认,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各业务部门应及时确认生效时间,立案一庭每月将生效时间的录入和确认情况汇总通报,并抄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一并纳入审判执行情况通报。

第九条 在开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过程中,因录入或确认信息不实、不及时,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错误、迟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书(样式)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____________)一案,_____________申请出具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联系方式:

申请人:

年月日

附 生效证明书(样式)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_______________一案,我院_______号____书已于__年__月__日发生法律效力。特此证明。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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