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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财政局、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妇女联合会、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文字号】厦民〔2019〕158号【发布日期】2019.11.05【实施日期】2019.11.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民政局、编办、人民法院、检察院、教育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团区委、妇联、残联:律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完善我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需要为导向,以创建“爱心城市”为动力,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为抓手,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策、协同推进、突出实效”原则,到2020年,基本建成四级联通互动覆盖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新格局,为健全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提升儿童关爱服务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基层组织,提升服务能力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明确市、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机构(以下均简称“未保机构”),承担本级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妇联一名负责人为“儿童督导员”,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两委”中一名女性委员为“儿童主任”,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可视情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组织协助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今年11月底前,各级要选强配齐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人员。以村(居)为单位,协助妇联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和运营,提供学习、教育、关爱、帮扶等服务。严格依法妥善处理好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问题,理顺各方关系,落实主体责任。

2.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运行机制。突出抓好各类儿童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市、区儿童福利机构要主动对标《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落实建设、管理和服务标准,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档案,实行服务对象“一人一档”。加快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发展,推动从单纯养育型向集养育、康复治疗、特殊教育、精神抚慰、社会工作等为一体的服务综合体转变,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对社区和家庭的示范、指导、辐射作用。探索开展困境儿童的临时照料、康复指导、特殊教育、精神慰藉、定期走访、宣传培训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定点康复机构,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开放。充分发挥各级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作用,同时鼓励聘请有爱心、具有一定儿童心理和护理专业知识、热心为儿童服务的人士加盟。

3.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关爱保护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大力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和支持、规范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分级分层分类定期组织全市各类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组织以及基层“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人性化服务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场地使用、水电优惠、食宿保障、开通儿童保护热线电话等工作和生活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定点帮扶、慈善捐赠、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贫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救助帮扶,引导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二)加强调查摸底,落实分类推进

1.分类调查统计。按照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本市户籍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分别以各区和市儿童福利机构为单位,今年11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对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进行调查摸底。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台账建设工作,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社会组织和宗教等场所里寄养或托养的上述儿童,由所在的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调查,汇总上报。

2.规范认定流程。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村(居)和有关社会组织或机构,按照国家的上述各类对象的条件范围,认真调查甄别。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认定流程规范,进行统计,重点抓住申请、查验、确认、终止等关键环节,压实各级在认定工作环节中的责任,做到规范操作,无缝对接。

3.明确目标需求。在调查摸底和规范认定基础上,以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区为单位,围绕未成年人保障对象的需要,按照“一人一策一表”原则,运用个案工作法,列出问题清单,明确具体对象,责任单位、方法措施、完成时限,目标效果等。

(三)完善保障政策,实行精准服务

1.加大对孤弃儿童综合保障力度。大力推进孤弃儿童养育工作,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强化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功能。市、区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依法及时接纳孤弃儿童。贯彻落实“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做好机构外孤儿风险排查和安全评估,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舆情监控和分析研判,有效及时应对。市、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分工对各类家庭寄养儿童、在机构外就医康复、社会散居孤儿等机构外生活儿童,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定期巡访和监护评估;根据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可视情派出专员跟踪调查和驻点指导。

2.持续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各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基本经验,查漏补缺,持续协调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机构)保护责任,推动社会广泛参与。进一步落实农村留守儿童与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等,特别是提高散居孤儿、困境残疾儿童的保障水平。

3.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规范认定、准确分类基础上,重点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加强医疗康复救治,实施医疗救助,完善教育资助救助措施,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督促落实监护责任等。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四)突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1.临时救助保障机制。认真做好因自身或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临时救助工作,深入落实本市临时救助办法。由各区民政局牵头,依托并指导区“未保机构”,吸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标《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MZ/T 086-2017)规定,及时做好儿童的服务转介和长期安置计划。

2.强制报告机制。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机构(未保机构)、福利机构、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等其他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110报警,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追责。各级教育行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报案的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获得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3.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接到相关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等。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的,儿童所在的居(村)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儿童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加害行为。经儿童所在的居(村)委会、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访后发现实施加害行为监护人仍有加害行为,致使儿童人身安全仍存在危险状态的,当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将案件同步转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如因实施保护需临时安置时,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接收,同时采取家庭寄养、儿童福利机构代养等方式委托临时照料,并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

4.评估帮扶机制。在儿童得到保护性临时救助后,各区民政局、及其区未保机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亲属协助下,对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教育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落实监护、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儿童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对已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的儿童,由所在的区民政局负责协调,采取“一人一策”方式进行评估,重点进行帮扶救助。

5.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恶意失联遗弃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随时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供受案回执,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无人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达六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情况,儿童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镇(街)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区民政局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院裁决期间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无监护人的儿童可由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接收后依法安置。

三、实施保障

(一)完善领导体制。各区要按照市直相关部门部署,积极推进各类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落实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文明城市创建、“爱心之城”建设以及落实民生保障、关爱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内容和年度工作考评事项加以部署推进,主动协调落实。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一把手”为本级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专人负责。市、区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区直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措施,细化工作方案。同时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以及全社会监督。

(二)加强基础保障。要认真落实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运转经费、儿童生活、医疗、教育等服务经费、儿童服务场所设施和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等。市、区直有关部门要向镇(街)、社区(村)提供法律保障、政策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实际问题,并向偏远地区倾斜。推行以社区(村)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服务机制,带动志愿者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能够依托社会力量承接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儿童关爱服务目录范围,突出精神和心理等专业性的服务项目,力争实现服务对象全覆盖。市、区直相关部门分级分层做好政策制定、经费落实、业务培训、项目牵头、购买服务、督导评估等。加强市级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探索“互联网+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模式。建立完善社区信息平台中困境儿童数据库和工作模块,落实网格责任,增强基层儿童保护关爱能力。律师

(三)加大宣传激励。在巩固近年来我市“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创建成果基础上,按照省里要求,各区要确定1-2个区级儿童关爱服务特色示范点,10-15个镇(街)或者村(居)儿童关爱服务基础示范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发现和表彰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政府和社会机构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共同探索新办法。

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请以书面形式于2019年11月25日前报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

附件:1.厦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2.厦门市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3.厦门市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厦门市民政局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共青团厦门市委员会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厦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厦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市民政局领导下,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含困境未成年台胞等境外人员)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协助市民政局定期分析评估本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协助市民政局负责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协助市民政局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探索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协助组织或指导全市开展镇(街)的儿童督导员、村(居)的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协助市民政局指导、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协助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协助对全市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本市各级司法机关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2

厦门市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律师

附件3 厦门市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在本村(居)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市或区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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