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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院首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0.03.23【实施日期】2020.03.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近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同时,发布首批四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公款、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类犯罪,分别体现在检察官主导责任、职务犯罪的适用、严格证据标准、涉黑恶共同犯罪的适用等方面。律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次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意义,强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责任并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从而更加有力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依法办好相关案件。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批典型案例

1.孙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主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 不起诉

【要旨】

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悔罪,积极采取措施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坏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某驾校校长、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扩增驾校训练场地,于2016年12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一起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商定以每年租金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向土地使用人张某某租用位于驾校北侧的林地(以下简称A地块)进行平整,作为驾校训练场地使用,由孙某某支付平整费用,苏某某在现场进行施工指挥,张某某协助施工。当月,苏某某召集钩机、铲车等施工队在张某某的协助下,由驾校北端的小路(以下简称B地块)驶入A地块进行施工,并将路面拓宽,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三人非法占用林地A地块面积4.95亩,B地块面积0.1亩。其中水土保持林3.87亩(属防护林地)、环境保护林0.96亩(属特种用途林地)、经济林0.22亩。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在审查起诉初期,孙某某等三人对涉案林地鉴定面积提出异议,情绪较为激烈。经检察机关说明鉴定依据并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孙某某、张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苏某某仍对鉴定面积有疑虑。为进一步确认涉案林地面积并消除犯罪嫌疑人对鉴定面积的疑问,承办检察官到现场勘查后,组织侦查人员、公益诉讼检察官、三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召开诉前会议。会上检察官运用证据开示解释了鉴定面积的测算范围及依据,并释法说理,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的情况作为认定悔罪表现的依据。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可鉴定意见,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相关文书,希望得到从轻处理。诉前会议后,孙某某等三人购买了树苗在被毁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弥补损失,并接受监督。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召开不起诉案件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鉴于孙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林地5.05亩,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认罪认罚且积极进行补植复绿,于2018年4月13日,依法对孙某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大气、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林地环境破坏。在审查起诉阶段,孙某某等三人对涉案林地鉴定面积均提出异议,反应较为激烈。如果一诉了之,不仅受损的生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找准犯罪嫌疑人不认罚的症结,召开诉前会议,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并使受损林地得到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张某某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主动作为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可以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在确定刑建议中,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利用担任房地产管理所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单位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人民币35874元和单位银行账户资金7558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归还公款577398元。截至2019年3月4日案发时,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公款共计21427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分别于2019年3月7日、8日、10日和5月5日退还全部公款。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2019年4月22日,本案经柘荣县监察委员会商请,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经审阅案卷、听取介绍,承办检察官主动就开展认罪认罚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察机关听取意见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于4月28日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对张某某依法从宽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书面告知并充分释明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经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还全部公款,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处理。承办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与审判机关沟通,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后,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柘荣县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5月15日,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简化审理程序。

2019年7月29日,柘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较早认罪、积极退赃,且罪行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方面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认罚,另一方面与审判机关沟通并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提出判处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量刑建议也得到法院采纳,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3.高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 严格证明标准 从宽处理

【要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笼统表示认罪认罚,但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积极补充证据。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六人经事先预谋,结伙在石狮市闽南理工学院宝盖校区西门等地采取言语威胁、围堵、扎破轮胎、推搡、殴打等手段阻止外来车辆在此载客,长期霸占载客市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先后实施11起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虽均承认罪行,但对每次参与的经过供述不够详细,且其他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也较为薄弱,构成涉恶犯罪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遂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对被害人补充取证,详细询问被害人每次被驱赶、阻挠、殴打的经过,包括对方的相貌、行为特征及双方纠纷细节。同时自行开展补充侦查,提取了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照片、车牌信息、被害人案发期间相片,并结合被害人补充询问中提到的细节,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同时,主动与辩护人、值班律师沟通协商,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充分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详细供述了全部罪行,并供述了部分事先未供述的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犯罪事实,从而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承办检察官在分析近年同类案件判决情况的基础上,针对量刑问题听取辩方意见,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六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

2019年7月9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石狮市人民法院庭审用时不到2个小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罚。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也承认多次参与寻衅滋事,但供述不够详细,相关证据较为薄弱。检察机关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认真核实证据,积极引导取证,自行补充证据,使全案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严格证据标准,完善证据体系,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了庭审程序,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宽严相济政策,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林某某等三十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分化瓦解 指控犯罪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做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的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争取犯罪情节较轻的参加者作出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效分化瓦解涉黑组织,有力证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的涉黑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父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陆续网罗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林某某、林某父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放火、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林木行业管理秩序,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2018年5月23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林某某等主犯拒不认罪,意图推翻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情况,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化瓦解被告人。全案37名被告人中,29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其中2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涉黑罪名的17名被告人有11名认罪认罚。

进行量刑协商,是本案有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点。承办检察官首先选择与首犯林某存在矛盾的被告人作为突破口,该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量刑差异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罪名少、不涉黑的被告人,在看到该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认罪认罚前后的量刑差异后,大部分表示认罪认罚。

为防止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迫于压力而翻供,检察机关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建议法院将共同犯罪中认罪被告人与不认罪被告人分别开庭。同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力反驳不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起到了良好的指控效果。2018年10月3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名,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对拒不认罪的主犯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从重处罚。律师

【典型意义】

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往往犯罪人员众多,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存在缺失,口供十分重要。能否有力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所涉及的犯罪事实,需要该组织成员的“指控”。本案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适用,鼓励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相应的供述与相关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有力地指控涉黑组织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达到快速、高效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方面的重要体现,在本案中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实现以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参加人员从宽换取对不认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的从严,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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