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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6.03【实施日期】2021.06.0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叶环东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组织冯乐安、钟良明(均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叶环东等人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郑家山山场,采用在山体打溶洞注入硫酸铵等,再对析出液体进行沉淀的方式开采稀土矿,现场查获疑似稀土半成品9300千克。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开采的稀土矿均属离子吸附型稀土,属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达人民币4184300元。此外,另还查明被告人叶环东犯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律师

裁判结果

光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叶环东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离子吸附型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价值达人民币41843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郑国成、高跃进是主犯,叶环东是从犯。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叶环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稀土半成品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跃进不服,提出上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具有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原始而完整的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丰富繁多的珍稀濒危物种、高度集中的多样性特有物种,以及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其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价值和研究价值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其中,也包含了众多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比如稀土,就是作为我国的重要战略资源,系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元素。近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出现了采取原地浸矿法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行为,该方法较为简易,成本相对较低,非法牟利者销赃后又可获得高额利益,故而一些罪犯遂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破坏国家稀土资源的储备,损坏国家公园的生态资源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南平市光泽县地处武夷山脉,有一定轻稀土资源。该起系列三案(含同案犯冯乐安、钟良明的案件),就是发生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周边光泽县鸾凤乡中坊村的盗采稀土矿案件。被告人以原地浸矿法开采稀土矿,损害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保护作用,容易导致植被破坏、山体裸露、水源污染、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地面裂缝和沉降等严重后果发生。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非法开采稀土犯罪,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从严处罚,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加大罚金处罚力度。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以案释法加大宣传,增强全民保护稀土资源的意识,保障国家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维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生态效益功能。

案例二 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等7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经商定,将共有船舶改装成采砂船,后又另购买船舶改装成具备屯砂、出砂功能的过驳船,并雇佣被告人康和杰为船长,被告人康建河、康志强、姜明、康俊滨等人为船员,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多次使用“弘龙6888”“弘龙3688”“海安6299”“德和6”“福顺96”等采砂船,到闽江口和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所采海砂以每吨6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沙场或海上运砂船,直至2019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除3000余吨海砂被公安机关查扣外,其他均已被销售,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5万元。

裁判结果

连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海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王进章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进章、康进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10万元。其他被告人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0.2万元不等,犯罪所用的船舶亦被没收。一审宣判后,王进章、康进川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洋是福建发展的优势所在、潜力所在、未来所在。福建省委省政府着力实施“建设海洋强省”“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等一系列战略决策,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损害、海洋渔业资源枯竭、海域环境总体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等问题不断显现,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伴随海砂的建筑用途价值被不法分子觊觎,盗采、滥采海砂现象正成为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海砂的无序开发和肆意开采,不仅导致鱼类无法栖居繁殖,而且会直接影响海洋地形地貌,引发出海口海水倒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甚至酿成灾难。

近年来,福州法院积极融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布局,通过“审判+服务”“保护+修复”的“七个一”工作机制,开启“海丝蓝屏”司法保护专项行动,全力守护海洋生态环境。2018年以来,累计审结非法盗采海砂案件31件95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4人,罚金100余万元。本案就是专项行动中审结的一起典型的非法盗采海砂案件。涉案的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其中主犯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19.5万元,且采取船舶连续作业方式,盗采海砂共计30余万吨,对海洋生态造成极大破坏。福州法院在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同时,依法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生态司法保护的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案例三 被告人王志拥等6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王志拥、王志平、林世明伙同同案人六次到广东省茂名市,直接向广东的王康文等人(已判刑)非法购买从非洲走私入境共计5222.13千克、价值217590490.71元的象牙。六批象牙经运回福建省仙游县后,由被告人林世明、林德玉、郑新伟、刘建新等人分别收购、出售或藏匿。案发后,侦查人员查获剩余的159件122.843千克象牙或象牙制品,其他涉案象牙均已被交易流入市场。

裁判结果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志拥伙同被告人王志平、林世明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象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均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论处,且均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王志拥系主犯,王志平、林世明系从犯。被告人林德玉、郑新伟等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刘建新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案次数、货物价值、地位作用、前科劣迹、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250万元至2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的免疫系统”,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大力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生物多样性保护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自然生态多样化系统的主体,野生动植物尤其是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象是现存陆地上最大的哺乳动物,非洲象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中的保护物种。2016年,国务院就下发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全面禁止商业性象牙交易行为。但市场畸形消费的需求不减,个别犯罪分子在暴利驱使下仍顶风从事象牙买卖。莆田红木雕刻工艺全国闻名,也因此成为非洲象牙走私入境后交易、加工的重要地点。近年来,莆田两级法院通过案件审判延伸司法职能,大力宣传雕刻加工象牙制品的法律后果,协同推动雕刻企业和工艺作坊的规范经营,先后集中审理走私、收购、运输、出售象牙案件57件9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本案就是涉案象牙的数量和价值特别巨大的一起案件,5吨非洲象牙价值2.17亿元,引起国际组织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视。希望通过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让社会公众意识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真正从消费领域遏制住象牙交易、从源头范围治理好象牙走私的问题。

案例四 被告人刘美荣、周后宝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间,被告人刘美荣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三无船舶”,涂刷“浙临渔12786”船名并加装设备用于出海捕捞红珊瑚。同年11月间,刘美荣等5人捕捞到1.1公斤红珊瑚,并以16.6万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邱世泽。同年12月间,刘美荣等6人再次出海捕捞红珊瑚,返航时被抓获。在“浙临渔12786”船上被查获红珊瑚4.3422克、石珊瑚13.8996克;在邱世泽处查获3425.86克红珊瑚原枝或制品、257.09克沙丁红珊瑚制品。另,被告人周后宝向刘美荣出售用于捕捞红珊瑚的网具共计7200余张,得款16.726万元,还向他人购买42.2732千克(价值1690.928万元)红珊瑚欲出售获利。

裁判结果

霞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美荣、周后宝等8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石珊瑚,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对各被告人共并处罚金计44.8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美荣等6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

典型意义

城乡一体、陆海统筹,是福建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设定的重要目标之一。海洋生态保护因涉及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系统,对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成,意义重大。在海洋生态多样性保护中,红珊瑚是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关键一环。因其数量稀少且生长极为缓慢,不可再生,早在1988年就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并禁止捕捞。2008年,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公约》目录也将其列入,严格限制盗采及贸易。

一直以来,福建法院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充分延伸生态环境审判职能,积极宣传破坏红珊瑚的危害和后果,倡导群众自发自觉保护红珊瑚。但受市场暴利的诱惑,一些犯罪分子仍肆意用大功率的网机和拖网捕杀红珊瑚。拖网所过之处,将整个珊瑚海床彻底毁灭,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有些犯罪分子甚至驾驶三无船舶到敏感海域采捕红珊瑚,极易引发国际纠纷。为强力打击此类犯罪,宁德法院开展打击非法猎捕红珊瑚专项行动。2017年以来,累计审结此类案件38件98人,开展专项宣传23场,发放宣传资料4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200多人次,有效遏制了红珊瑚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本案就是一起涉案红珊瑚的数量和价值均特别巨大的案件,在坚决打击非法猎捕红珊瑚犯罪的同时,也依法严惩了贩售捕捞红珊瑚网具的被告人,并从源头加强对红珊瑚猎捕船只和渔具的生产销售厂商的管理,有效切断作案工具的来源。

案例五 被告人邹贵芳、陈早清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邹贵芳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水污染防治设施,便在晋江市某居民区搭盖的铁皮房内经营鞋模电镀加工,并雇佣被告人陈早清作为电镀技术人员。鞋模电镀后过滤、清洗、浸泡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即通过加工点房内的洗手池直接排放到社区内下水道。2017年12月19日,环保局、公安局联合查处时提取加工点房内的清洗桶、过滤桶中的废水进行检测。其中,过滤桶中废水含重金属污染物铜7.64×104毫克/升、锌5.26×104毫克/升、镍627毫克/升,分别是《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152800倍、35000倍、1250倍。

裁判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贵芳、陈早清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邹贵芳是主犯,陈早清是从犯。鉴于排放的重金属超标倍数高、种类多,且系在居民区持续排污超六个月以上,分别判处邹贵芳、陈早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五个月,均并处罚金4万元。考虑到二人因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刑,根据预防再犯罪需要,均禁止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模具咬花职业。一审宣判后,邹贵芳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福建紧抓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机遇,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我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晋江,一直以来就是福建省经济实力最强的工业市,其传统的化工、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石材、建陶等行业,都是重金属污染的重点行业,在福建“六江两溪”中晋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面临着更高难度的经济与环境“双高”考卷。2014年以来,该市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件,始终占据晋江法院涉生态刑事案件的90%以上。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相关规定。2016年12月,晋江法院在全省率先对二起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案件的被告人判令“从业禁止”,后又制订《关于对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从业禁止”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排污时间长、超标倍数高、污染地点人口集中或生态敏感脆弱等11种情形纳入适用“从业禁止”范围。现已对13名被告人作出禁令,这其中就包括了本案排放电镀废水超标达15万倍的两名被告人。推行“从业禁止”,斩断污染环境产业链条,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保障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2018年至2020年9月,晋江法院受理的排放工业废水污染环境案件数,正以年均43.6%速度逐步减少。《中国环境报》对此评论称,“期待这一破冰之举成为全国各地未来司法实践的模板”。

案例六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叶清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以来,叶清露未经行政机关审批,擅自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非法占地建设生猪养殖场,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总数达14637头。该养殖场仅建设了沼气工程,并未配套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生猪粪便及清洗猪舍污水未经综合防治与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农用地及裸露环境,且存在病死猪未经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等现象,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2018年5月,相关鉴定机构认定:叶清露因进行生猪养殖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17520.3元。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清露承担环境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清露规模化生猪养殖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判令叶清露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917520.3元,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的环境生态修复等。一审宣判后,叶清露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环境损害总价值,未考虑叶清露的生猪养殖场已建设沼气工程的事实。经测算,扣减沼气工程可处理的生猪养殖规模,以超出养殖规模的生猪数量为基础,评估计算污染环境损害价值。据此,改判叶清露支付环境污染赔偿款344077.95元。

典型意义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污染防治的重心更多集中在城市和工业上,对农业面源的污染防治相对薄弱。畜牧业是福建省农业支柱产业之一,无序、失范的畜禽养殖,尤其是规模化养殖,已经成为农业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随意排放的畜禽粪污不仅严重污染大气、土壤、水体,还存在疾病传播风险,容易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

福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畜禽违法养殖和污染整治工作,全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考评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均居全国前列。福建各级法院也主动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服务保障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为乡村振兴、绿色发展添砖加瓦,努力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相促进的文章。本案就是一起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利剑的有力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典型案例,全面贯彻落实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有力促进广大农业生产者树立、提升污染防治意识,体现司法助力乡村绿色发展的决心和成效。同时,考虑到本案生猪养殖场地已被拆除并改造为蔬菜种植基地,且养殖场建设的沼气工程可处理部分养殖污染的事实,二审法院在肯定鉴定机构采用虚拟成本治理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合理估算出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效维护了养殖户的合法权利。

案例七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苏大和等10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苏大和、於全富等人未经审批,在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下村林场与他人共同出资建造熔炼厂后,出租给被告张永平、黄作福等人以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的形式生产金属锭。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张永平等联系被告金治飞、阮福明等人负责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的运输,被告林友红等人于2015年3月起分别受雇参与熔炼厂的生产经营。期间,共非法处置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其中109.14吨尚未焚烧熔炼。案发后相关部门对现场查获的原料、废渣进行处置,共支出相关费用1595959元。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对张永平等人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相应刑罚,后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各被告非法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给熔炼厂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於全富等3人应共同承担本案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1595959元,其他7名被告对处置费用的全部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10名被告应承担修复被污染环境的责任,不能完成修复义务,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41050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三明,先有工业后有城市,由工业出生、因工业辉煌,冶金、化工、煤炭、森工、电力工业颇具规模,曾是我省重点原材料和能源基地。但作为我省老工业基地,三明的“工业污染”也始终是“老大难”问题。特别是一些污染企业或不法分子,利用废旧工厂、小作坊非法焚烧处置电子产品,给三明环境带来严重污染,也给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抹黑”。本案就是一起通过非法熔炼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以牟取暴利的恶性案件。涉案的废弃印刷电路板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后的废渣系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废渣中含有大量的有毒物质,有的有毒物质在地下埋藏千年也难以化解。

近年来,三明地区加大企业的环保升级改造力度,先后搬迁了近10家重点污染企业,并加大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督查检查力度。为有效打击此类污染环境犯罪,三明法院综合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三种制裁手段,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令被告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对环境污染担负修复责任,并依法审理焚烧电子产品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加强环保执法工作。2018年至今,非法焚烧处置电子产品的乱象得到了极大的改善,法院未再受理过此类案件。环顾当今世界,保护环境、爱护自然已成为人类生存的必然选择,绿色与生命时时相伴,环保与健康息息相关,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予以严惩,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八 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

基本案情

龙岩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眼科医院)拟选址龙岩市新罗区丰华商城(以下简称丰华商城)1号楼一层、二层改造建设眼科医院,并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环境影响评价许可。2017年6月,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原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新罗生态环境局)受理该审批事项后,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并于同年9月作出同意项目建设的《批复》。林海等51名丰华商城的业主或经营者,认为龙岩眼科医院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材料弄虚作假,新罗生态环境局对此未尽审查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批复》。律师

裁判结果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丰华商城以居住为主要功能,在此区域建设眼科医院应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形式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龙岩眼科医院作为建设单位应依法征求丰华商城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龙岩眼科医院在报批过程中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内容不真实,新罗生态环境局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出的批复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批复》。一审宣判后,新罗生态环境局、龙岩眼科医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群众对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一直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来,福建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致力于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切实保障公众环境事务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诉诸司法权,努力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透明的生态环境司法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近年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如全国各地的PX项目和学校选址事件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与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否到位有直接关系。本案就是一起由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节征求意见不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中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由社区居民提起群体性诉讼的行政案件,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十大典型行政案例。案件中所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系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事前分析、预测和评估,为行政机关考量相关环境风险因素提供科学参考。而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重要依据,是对环境具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审批的合法性要件之一。人民法院通过合理运用司法权,有效规制行政机关在环境风险评估中的“裁量余地”,既有力督促环保行政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也有助于在全社会倡导形成公众互动参与的良好氛围,进而促进环境风险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案例九 郑英俊诉漳州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

基本案情

郑英俊多次向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芗城区城管局)举报和投诉,请求依法对漳州市芗城区新一代娱乐中心(以下简称A7酒吧)长期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芗城区城管局经组织检测,噪音超出规定值,遂对A7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整改。后郑英俊向芗城区城管局申请公开对A7酒吧进行噪声检测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行政处罚及责令整改的文书。芗城区城管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同时出具情况说明,以摘要形式告知检测和处罚的部分信息。为此,郑英俊诉至法院,请求芗城区城管局公开与该案有关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芗城区城管局即使认为郑英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不得公开的内容,也应在作区分处理后进行公开,而不宜简单直接地作出情况说明,判决芗城区城管局对郑英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宣判后,芗城区城管局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芗城区城管局的行为属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但鉴于其在二审过程中已提供了全部政府信息,一审判决已无实际意义,且郑英俊不撤诉,故二审依法改判确认芗城区城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违法。

典型意义

随着生态环境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逐步随着案件诉至法院而日益凸显,生态环境诉讼成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现实路径。人民法院只有立足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以改革创新方式破解困境,切实维护群众在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才有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噪声污染的政府信息公开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噪声污染特别是社会生活噪声影响日渐严重。商业活动、体育竞技、公园娱乐中发出的吵闹声,汽车鸣笛、室内装修、家用电器引起的噪声,声源繁杂、增长迅猛,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对环境噪声扰民进行投诉、维权,是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有益行为。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需要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且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本案中漳州法院的判决,妥善地处理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对生态环境类违法行政行为的有力监督,提高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完善,也能鼓励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案例十 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等3人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以来,陈忠义、方玉祥、黄文光等3人未经海洋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占用福安市某湿地海域实施围海养殖工程建设,严重侵害自然保护区,导致局部海洋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忠义等3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以罚款657602元。陈忠义等3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催告后,仍拒不履行义务,该局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和执行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启动“裁执分离”机制,参照强制迁退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指导制定了执行方案,明确实施强制执行的流程步骤、工作规范和工作要点,并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联合执法。2018年7月底至8月初,在法院监督下,相关执法部门组织1100余人、挖掘机12台,通过四昼夜强制执行,拆除了违建的养殖管理房,在围海长堤上开挖豁口4个、拆除闸门7座、清除淤泥数万方,引入海水令352.287亩被占海域恢复自然状态。律师

典型意义

福建宁德三都澳湿地是福建海湾型滨海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湿地内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是湿地核心部分。近年来,非法占海、围海、填海现象屡禁不止,是近海海洋生态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也是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痛点”和“顽症”。本案就是一起发生在水禽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围海养殖破坏海洋生态的案件,被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列为整改对象。人民法院通过监督支持海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完善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指引海事行政机关规范行政执法,提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以此案为示范,最终将不符合生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170公顷养殖设施全部清退,实现了滩涂内外水源的有效交换,还原湿地。经定期生态监测,退养还湿后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生态物种进一步丰富,生态效益初步显现。

值得一提的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的强制执行,由于涉及海域面积广,责任主体人数众多,构筑物拆除和土方清运工程量浩大,往往难以有效组织实施。海事法院从强化司法审查、严格执行程序和规范执行行为入手,启动“裁执分离”机制,统筹司法和行政资源,协调各方强力推进执行攻坚,拆塘清淤、退养还湿,还海洋以宁静、和谐、美丽,取得良好的生态效果。本案的圆满执结,为破解涉海洋生态司法“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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