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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实施日期】20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畅通申诉信访渠道,切实解决群众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程序,保证申诉案件审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信访事项依职权分流受理

(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对人民群众来访或有关部门转来的信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访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案由、案号、简要案情、来访次数、主要诉求和处理情况等。

有关部门是指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人大信访局等。

(二)信访部门对人民群众来访和有关部门转来信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访有关规定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口头或书面答复;当场未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院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未受理的应当受理,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一);

2.对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二);

3.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法院不予受理,但应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三);

上级法院应将信访材料转给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下级法院,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转送函的格式见样式四);

4.对属于非隶属关系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口头或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法院反映,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告知单的格式见样式五);

5.对属于本院职权范围信访事项办结后,应答复信访人,做好说服、答疑、救助等工作;信访人仍然不服、提出申诉的,可向人民检察院发衔接函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还可予以终结。

二、本院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办理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将信访人的办理情况等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

1.属于立案部门办理的告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类型的信访件,将信访材料转立案部门依法审查处理,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

2.属于本院相关审判庭或执行局办理的,将有关信访材料移交相关部门,做好移交手续,由该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转送函的格式见样式六)。

3.属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反映审判人员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检举、揭发、控告,将有关信访材料转相关部门处理,做好移交手续,由该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该信访事项视为已办理(转送函的格式见样式六)。

各审判、执行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理、执行立案信访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属审判执行程序,不属于本意见适用的范围。

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庭、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做到一事一报、专事专报。

三、本院职权范围内来信事项的办理

来信事项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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