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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委委政法委员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发文字号】闽委政发〔2010〕94号【发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09.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省于2006年11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有3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止2010年8月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784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3754人,重新犯罪率为0.07%。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罪犯改造、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我省跨越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试行。律师

二、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全省试行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在巩固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和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全省试行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依法加强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形成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合力;坚持依靠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参与试行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社会化的有效途径;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方法,不断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户口(户籍地)在本省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全面试行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工作目标。2010年,在35个县(市、区)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力争年内工作面达到70%,2011年底实现全省覆盖。基本实现工作机构设立、健全体制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专职队伍和经费保障到位。

(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辖区推开试点工作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尚未在全辖区推开试点工作的设区市,要对辖区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做出安排,抓紧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尽快启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全国、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试行的实施意见或方案,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确保试行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县(市、区)公、检、法、司机关要相互支持配合,认真做好当地社区矫正“五种罪犯”的动态调查,核查比对,准确摸清底数,掌握其犯罪类型、犯罪原因、家庭状况等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参照第一、二批试点单位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规章制度,使试行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要组织司法所助理员、公安(边防)派出所民警、社会工作者等,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外出考察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掌握社区矫正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方法技巧,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严格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措施,加强对各种矫正措施和方法的综合运用,发挥整体效果。要严密工作衔接,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时,监狱、看守所在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手续时,应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并及时将判决(裁定)、释放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基层科,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社区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做好人员、档案交接工作。正在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县(市、区)要在公安局、司法局组织下,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将社区服刑人员及档案材料(复印留存后)统一移交给司法所,移交时要见人见档。对于新的社区服刑人员,公安(边防)派出所在罪犯到所报到时,要通知司法所见人交接,当面办理接收手续,做到无缝衔接。要实施教育矫正,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帮助其消除犯罪心理和不良恶习。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严格监督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年龄阶段和风险等级等,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要注意巩固后续,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要注意做好与安置帮教的工作衔接,巩固社区矫正工作成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公安(边防)派出所要把解除矫正人员列为重点人口,切实加强管理。司法所要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定期回访,进一步掌握情况,确保监管不放松。律师

(四)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保障体系。各地要把落实社区矫正保障措施和贯彻落实《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起来,确保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配好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司法所2名专编人员到位。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力量。社区服刑人员在15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15人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5:1比例配备。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专门工作机构管、有专职工作人员抓。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安排足额社区矫正启动经费,同时按照要求提供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并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要注重帮困扶助,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依照有关政策,为社区服刑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就业谋生能力,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进一步探索有效的宣传手段和途径,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认同度。广泛宣传中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电子网络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让社会更加了解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对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当前我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各地要成立以党委分管领导为组长,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组织推进力度,积极落实保障措施,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律师

(二)有关部门要强化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互相支持配合的长效机制。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的,在裁决生效后或决定做出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公安机关要参与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收监执行或变更强制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处理。

(三)各级社区矫正办公室要发挥作用。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要具体落实好领导小组的工作决策和部署。要主动与政法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沟通协调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联动。要组织力量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总结推广典型,及时反映并帮助解决试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试行工作依法规范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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