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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门市公安局【发文字号】厦中法〔2017〕1号【发布日期】2017.01.19【实施日期】2017.01.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

为切实解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标准、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工作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进一步加强公、检、法协作, 形成打击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密切配合、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对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起公诉,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牵头部门分别为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上述部门指定专门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宜的沟通协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各单位联络员应当定期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对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提供相关材料的,联络员应当及时沟通反馈。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其他单位或者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可通过联席会议机制,研究推动案件进展。律师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四、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包括民事判决、裁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作出的裁定。

上述判决、裁定,既包括以金 钱给付为内 容 的 判 决、裁 定,也包括以腾退土地、房屋,给付特定物及其他以行为履行为内容的判决、裁定。

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的,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甄别,并整理收集有关犯罪线索,根据实际案情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 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线索。

六、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涉嫌犯罪的下列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一)《案件移送函》,写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或者涉嫌犯罪人的身份线索、案件基本情况、移送的理由及涉嫌犯罪的证据列表等,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三)《案件执行报告》,详细写明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并附法院查控系统最新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控信息表;

(四)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财产)、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令、执行决定书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送达材料;

(五)证明行为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查控信息等证据;

(六)证明行为人涉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提交原本,如原本确实无法提 交的,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副本或者复印件上须加盖人民法院档案部门专用印章。

七、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内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九、对于是否应当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存在意见分歧的,由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共同协商解决。

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案件,应当依法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律师

十一、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复核。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复议、复核。

十二、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开庭审判并作出判决。

十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综合审查全部在案证据。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十四、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送达裁判文书。

十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注重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宣传工作,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工作亮点等,应当及时形成工作简报,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典型案例、公开审理和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法治教育,树立司法权威,营造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舆论氛围。

十六、对于申请执行人到公安机关 告、 举 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先行受理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的,再由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厦门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公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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