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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闽高法[1998]92号【发布日期】1998.01.01【实施日期】1998.05.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商标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专利案件: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五)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损害公平竞争的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六)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权属、合同纠纷案件。

(七)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全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本意见规定由省院管辖的除外。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或案件处理结果在国(境)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金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应当由省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专属管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外,全省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地域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和按本意见应由省院一审外,均由各中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一审案件。

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报关地、储存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权属纠纷提起的诉讼,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其他规定:

(一)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暂行规定》(即闽高法[1994]98号文件)即告废止。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如有与最高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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