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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莆政综[2010]62号【发布日期】2010.04.23【实施日期】2010.04.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问题的,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的。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和不举证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第二条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一)、(二)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行政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发出。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三)、(四)、(五)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合议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发出。

第三条 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办文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除送达受建议单位外,还应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提出的司法建议,应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并抄送相关信访部门。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对市直以上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须报市法院行政庭审查。

第七条 受建议单位应自接到司法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提出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受建议单位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期限办理的,应函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的行政机关及时办理。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当年度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的情况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行政机关当年度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因不落实司法建议引起行政争议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级监察机关应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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