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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241号【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指定工作,保障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指定机构管理人的方式包括随机指定、邀请竞争、指定清算组和接受推荐。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二条 需采用随机方式指定机构管理人的下列破产案件,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应书面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从一级机构管理人中随机指定: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四)在全国或者全市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五)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或者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外,各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需采用随机方式指定机构管理人的,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应书面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从编入该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随机指定。

第四条 随机指定机构管理人应采取摇号的方式公开进行。司法技术部门在摇号前应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破产案件的基本信息及报名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机构管理人可以申请参与摇号。申请人数为2人及以上时,通过摇号方式选定管理人。申请人数为1人时,指定申请参与摇号的机构为管理人。无人报名时,直接在管理人名册中通过摇号产生。律师

司法技术部门应将摇号的具体时间通知相关机构管理人,机构管理人可以派员对摇号的过程进行监督。摇号的结果应及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

第五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采用邀请竞争方式指定机构管理人。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参与竞争。

机构管理人之间可以采用联合报名的形式参与竞争。

第六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随机指定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采用邀请竞争的方式指定。

第七条 企业破产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接受推荐的方式指定机构管理人。

第八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各机构管理人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可以实行存量管理。存量超过上限时,可以暂停指定其为本辖区内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存量上限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制作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及公告。

采用邀请竞争、接受推荐的方式指定管理人或者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于出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

第十条 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指定机构管理人为清算组成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一级机构管理人名册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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