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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中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二中法〔2017〕31号【发布日期】2017.02.27【实施日期】2017.02.27【效力级别】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辖区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主线,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结合辖区法院实际,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首批法院在2017年6月底、其他法院在2017年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律师

二、工作目标

依靠党的领导和全社会的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辖区法院执行机制、执行模式的改革创新,不断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不断提高执行威慑力度,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改进执行作风,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2017年底全面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辖区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推动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辖区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地方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研究解决执行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2.坚持依法推进,适应工作规律。主动适应司法权力运行的规律,始终坚持在法律框架内,针对影响和阻碍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因素和障碍,坚持有所作为、有所慎为、有所不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确保执行工作的连续性。

3.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有序进行。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遵循统筹兼顾原则,平衡好案多人少带来的办案压力与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减少程序性结案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做到工作力度、进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相适应,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4.坚持从实际出发,实现重点突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辖区法院实际,更好顺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集中精力破解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瓶颈和障碍,确保各项工作部署顺利进行。

四、实施意见

1.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中心的工作规范,完善“审查、裁定、执行、复议”等职能,由执行局管理、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等规定,规范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进一步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提高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及时性、有效性,以保全促调解、促和谐、促执行。

2.落实财产申报制度。严格落实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同时发出,明确财产报告范围、时间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依法制裁、追究责任。

3.完善财产查控机制。规范财产查控流程;充分借助“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严格执行“查存款、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登记”的“四查”规定,积极主动核查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后60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经查证属实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立即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积极探索委托审计调查的制度,严格依法依规适用律师调查令制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的,必须及时进行查控。对于已经核实的财产,要在第一时间查封、冻结和扣押,实现应查尽查、应控尽控。

4.规范财产评估和变价工作。已经查控的财产,需要司法变价的,应自查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查清标的物权属状况、实物状况、瑕疵状况和优先权人情况。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推动机动车、小额标的物等司法变卖机制的改革,加快资产处置的速度,努力消除影响司法评估拍卖机制的障碍,实现财产变价“运行规范、程序简化、效果上乘”。

5.落实案款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案款管理“一案一人一账号”功能。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5日内办理案款支付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领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执行案款支付时,均由廉政监察员会同局、处长认真审查后,按程序报院领导审批,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管理明确、严格、规范。

6.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解决纳入量小、准确度低、纳入时机随意、选择性纳入等问题,做到应纳入必须纳入,不纳入的严禁纳入,该屏蔽的及时屏蔽。注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共识,扩大传播范围和社会知晓面,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舆论谴责压力。

7.健全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政府支撑,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社会大格局,积极与当地公安、社保、工商、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失信者予以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律师

8.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进一步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

9.完善执转破衔接机制。将被执行人中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运用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市高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解答》。执行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善于引导当事人选用和启动合并重组等方式,避免破产清算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10.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探索将财产查控、执行公开、信访接待等执行事务性工作从案件办理中分流出来,实行集约化管理。对财产查找、资产处置等环节,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推动专业化办案。

11.规范执行工作的记录。执行干警外出执法办案时,必须携带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现场情况。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执行案件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案件主要节点信息要完整录入。

12.完善执行公开机制。对执行案件的立案、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支付等重点节点流程信息实施网上公开、短信推送,落实全程留痕、全程公开。落实执行文书公开、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用好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手机APP、12368短信服务平台功能,适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推送执行新动态,不断拓宽公开内容,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

13.强化执行监督工作。改进法院内部监督,在坚持事后、个案、被动监督的同时,强化事前、事中的主动监督,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建立常态性的执行案件定期抽查机制,及时发现执行案件流程、执行案款发放、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责令认真整改,并视其情况通报、约谈、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实现执行监督的常态化、规范化。认真落实执行工作“十条红线”,建立健全执行监督与纪检监察的无缝衔接机制,实现执行监督与涉执违法违纪线索的资源共享,坚决查处执行违法违纪行为。

14.坚持重点案件督导制度。完善重点案件督导制度,将跨辖区法院案件、涉特殊群体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案件、大标的案件等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重点督导。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异地交叉执行的提起和审批程序,提高执行实施效率。完善主办法院和协办法院之间的信息沟通及定期联系汇报机制,动态掌握债务企业的资产变化,推动疑难复杂、大标的案件的解决。对重点案件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按要求纳入,应予核销的及时剔除。强化督导的纪律性和规范性,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政令畅通。

15.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的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完善具有财产查控、远程协调指挥、远程视频会议、执行联动、重点案件监督指导、突发事件处理决策等功能的执行指挥运行机制。加大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的人财物投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制度,进一步强化执行指挥平台的运用。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将执行指挥中心建成执行管理的中枢,执行工作的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决策分析中心。

16.扎实推进各类执行专项活动。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执行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涉民生类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优先性机制。强化涉及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案件的执行,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信息推送、定期联络、督办追责等工作机制,遏制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拒不执行、干预执行或拒不协助执行行为。坚持“三反一打”行动,加大对消极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惩治力度。

17.完善执行实施团队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具有执行特色、适应执行工作规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并以此为契机落实执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要适时调整执行工作的队伍结构,合理确定执行人员配备比例。严格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执行实施团队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整合执行资源,凝聚执行团队力量,提升执行工作的效率。

18.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给付义务、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又特别困难的,积极通过司法救助基金、申请财政拨款、社会组织捐助等途径,努力解决申请执行人生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彰显司法文明。

19.狠抓执行廉政建设。执行条线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对执行权运行中财产查控、处置、执行款物发放等廉政风险点的排查,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规范执行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以及评拍鉴定等中介机构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违法违纪人员实行“零容忍”,坚决追究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0.加强执行宣传工作。不断加强执行工作信息宣传和调研的力度,让执行宣传工作紧跟执行活动。不断总结执行经验,公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扩大辖区执行工作的影响力,要向全社会讲清楚“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执行不能”的复杂社会成因,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意义,党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二中法院成立辖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领导小组由市二中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由市二中法院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市二中法院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行局,由执行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收集掌握辖区各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进展、措施和经验,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把“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党组书记、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集中调配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抓出成效。律师

二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强调兵团作战,要立“军令状”,层层传导压力,责任到岗到人。执行局作为主体,要负责执行机制改革、执行管理、财产处置、规范体系建设、执行监督及专项治理等工作的牵头、实施和协调任务。办公室要协调各政府部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协调机制,协调做好执行信息技术管理相关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理解。政工部门要做好执行力量配备、人员分类管理、强化教育培训等工作。研究室、审管办参与“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价体系的落实等事宜。各审判业务部门、鉴定技术部门做好立审执协调、财产保全、执转破衔接、评估拍卖等工作;后勤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物质装备保障、执行案款清理等工作。

三要强化保障,完善设施。要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三大保障。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全面完成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要为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通讯系统,为执行实施人员配备人手一台的执法记录仪以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四要做好宣传,增强认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等网络媒体,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宣传报道力度,引导群众正确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全方位向社会公众曝光“老赖”;适时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五要建机立制,务求实效。要在组织开展好“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础上,及时发现、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治本之策。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持续破解执行难题,努力以实际行动推动执行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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