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重庆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发布日期】2020.12.21【实施日期】2020.12.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推动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方面的作用,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就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形成如下纪要:

一、目标任务

着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反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进一步强化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动一站式多元化解纠纷和诉讼服务建设,切实保障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打造平安社会,进一步提升全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实效。

二、协调机制

1.以区县为单位,由辖区内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立案和人身安全保护令查的干警、各乡镇(街道)的妇联主席、各派出所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1至3名干警集中建立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联络群,以便咨询、沟通、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联络工作。

2.由区县法院牵头、会同公安局、妇联定期召开协作会,及时通报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律师

三、申请模式

对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除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形以外,派出所在接处警、妇联组织在接待群众时,经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由派出所或者妇联组织协助其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易诉平台运行不畅时,可以协助当事人通过本人手机登录法院相关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受害人或共代理人填写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表;2.报警回执或自述报案材料;3.伤情照片或相关病案材料。派出所在报警回执中注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核查情况。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再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委托派出所或者妇联组织向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及派出所、妇联组织加强对被申请人的法治教育,并通过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由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四、职责分工

(一)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与辖区派出所、妇联组织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联络群,并指定联络专员,向区县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备案。

2.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高效的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3.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在收到公安机关或者妇联组织协助申请人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提交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立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确认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民事裁定书,经电子签章后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回传至申请人账户,由公安机关或妇联组织协助向在场的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法院应当做好解释工作,由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不撤回的,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4.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以及辖区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送达,必要时向妇联组织、被申请人工作单位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头或者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5.定期对申请人进行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司法惩戒。

6.通过法院公众号等多体平介绍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流程,便于当事人了解及掌握申请程序。

(二)公安机关

1.与辖区人民法院、妇联组织搭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联络群,指定联络专员,向区县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备案。

2.在接处警过程中,公安机关如果发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应当以制止并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实记录在报警回执中。

3.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指导协助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登录易诉平台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审查材料。律师

4.由公安机关协助当事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公安机关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彩色打印电子签章的民事裁定书,协助送达在场的当事人,并将送达情况反馈给属地法院。对被申请人予以警示,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公安机关对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被申请人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实进行调查、固定证据。

(三)妇联

1.各级妇联组织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诉求渠道,接受家庭暴力投诉,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信访维权工作。与辖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搭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联络群,指定联络专员,向区县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备案。

2.妇联组织如果发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协助其报警。经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指派妇联干部协助受害人填写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表、协同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并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妇联组织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妇联组织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彩色打印电子签章的民事裁定书,协助送达在场的当事人,并将送达情况反馈给属地法院。必要时协助受害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庇护救助,发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妇联组织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被申请人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指派心理咨询师为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如果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处理。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