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重庆检察机关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实施日期】20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莎姐”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品牌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市“莎姐”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职责,依托“莎姐”品牌,联动社会力量,做好未成年人一体化保护、精准帮教、综合救助、犯罪预防工作,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发挥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条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司法威严与司法温情相结合,保护、教育、矫治相结合,惩戒与帮教相结合,办案、监督、预防、维权相结合,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律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整合力量,组建“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壮大“莎姐”队伍。“莎姐”青少年维权岗由分管检察长兼任负责人,领导“莎姐”队伍开展办案、帮教、救助、犯罪预防工作。“莎姐”队伍由“莎姐”检察官、“莎姐”心理咨询师、“莎姐”司法社工、“莎姐”公益律师等专业人员以及热心未成年人保护的志愿者组成。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未检部门)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民行、刑执、案管、宣传等部门的线索移送、工作协助、普法联动等内部协作机制,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与教委、公安、法院、司法、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衔接支持、协作配合的社会支持体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普遍性的问题,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共同体。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等辅助办案及开展司法保护相关工作的费用纳入司法办案经费。

第二章 一体化保护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交由未检部门一体化办理,全面综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未检部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同步审查是否存在监护侵害、监护缺失,是否应当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否存在羁押场所侵权违法,是否存在众多未成年人利益遭受损害。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准办好监护人实施监护侵害类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缺失的,支持开展监护权确认、变更等工作;对于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国家监护职责,妥善监护照料未成年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代为提起诉讼而未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集中羁押场所监督,重点监督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是否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未落实、变相体罚、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及时监督纠正。

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重点监督分别矫正、身份信息保护等是否落实到位,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少年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公共设施安全,烟酒彩票销售,网络不良信息传播,网吧、娱乐场所、教育培训机构违规经营等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开展行政公益诉讼。

第三章 精准帮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重点帮教不捕、不诉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案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组建帮教团队、制定帮教方案、落实帮教措施、进行帮教评估、建立帮教档案,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帮教团队应结合反映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个性特征、犯罪原因的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报告制定帮教方案。帮教方案包括帮教措施、时间步骤、责任分工、帮教效果等。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法治教育贯穿办案全过程,通过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法庭教育等工作,引导涉罪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

第十七条 帮教对象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开设家长课堂,组织亲子沟通,进行集中辅导等形式,指导家庭教育。

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可以通过训诫、发出督促监护令等方式,督促落实监护职责。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学习培训、改正不良习惯、改善家庭关系等作为监督考察的重要内容,提升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质效。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与爱心组织、企业等共同建立学校型、社区型、企业型、劳动型等“莎姐”观护基地。根据帮教工作的需要,将无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的涉罪未成年人作为重点观护对象,通过安排其进入观护基地学习相关技能、参加公益劳动等,帮助学习谋生本领,培塑良好习惯。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推动适用专门教育矫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不起诉决定宣布后的六个月内,掌握未成年人的行为表现,开展回访帮教。经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在三年以内跟踪了解其回归社会情况,但应当避免对其造成负面影响。在回访帮教工作中了解到未成年人存在就学、就业等困难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综合救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应当坚持及时救助、主动救助、应救尽救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到心理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心理疏导工作由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有自杀自残倾向的未成年被害人,及时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人民检察院办理性侵害、虐待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应当在“一站式”场所询问、取证,同步开展心理疏导、身体康复治疗等救助工作。律师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公益律师团队,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对救助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民政、教委、妇联、团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社会慈善机构、爱心企业等共同搭建救助平台,对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帮助解决就医治疗、心理康复、转学就业、纳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对救助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未成年被害人,由救助地检察机关与居住地检察机关协商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民行、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未成年人需要进行救助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救助。

第五章 犯罪预防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最薄弱、最需要、最基层的原则确定犯罪预防的重点。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发案学校、发案社区、发案家庭等特殊区域,对留守、困境、流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实行重点普法。可以设立“莎姐”工作站,常态化开展“莎姐”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科学规划院领导、未检干警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打造校园普法精品课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社会力量,通过培育“莎姐”法治教师、学生法治宣讲员,建立法治教育基地,开展语音、动漫、视频网络普法等方式加强犯罪预防。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常态化开展“一号检察建议”督查工作。完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和查询办法,推进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化、规范化。律师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督促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对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对网络不良信息和网络侵害行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网络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个案研判和类案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行社会治理;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年度分析,向党委、政府提交年度报告,为治理防范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