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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六批)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1.06【实施日期】2021.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1.重庆国兴融资租赁公司诉成都友邦酒店管理公司、四川相如建设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国兴公司”)与被告成都友邦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友邦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成都友邦公司将一批设备出售给重庆国兴公司,重庆国兴公司再将该设备出租给成都友邦公司,租赁期为36个月,按月支付租金。被告四川相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罗恒、雷素梅等为成都友邦公司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以87套商业用房为成都友邦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重庆国兴公司向成都友邦公司支付4800万元后取得前述设备的所有权,同时将该设备租给成都友邦公司。成都友邦公司自2019年11月起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成都友邦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43376090.54元,并要求各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律师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重庆国兴公司的申请,依法查封冻结了成都友邦公司、成都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罗恒、雷素梅等名下的不动产及银行帐号。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获悉保证人企业系债务人成都友邦公司的关联企业,并且债务人及保证人现正与其他企业积极商洽融资事宜。为依法平等保护川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双方合作关系不破裂,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法院积极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重庆国兴公司当即申请解除对债务人企业、保证人及保证人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灵活保全、善用调解,促进川渝两地民营企业协商共赢,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7家川渝民营企业及8个民营企业家,诉讼标的额近5000万元,法院如果简单裁判可能导致债务人企业及保证人企业正在洽谈的商业融资项目搁置,进而影响债务人及保证人的经营发展。人民法院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精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债权人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申请解除对债务人及保证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既为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融资成功创造有利条件,又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发展预留空间,实现各方共赢,有力助推民营企业深度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2.重庆风琴针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织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风琴针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琴公司”)是位于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日资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无纺布圆编针的生产。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织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织泽公司”)是位于上海的一家民营机电企业,其向风琴公司购买无纺布圆编针等零部件用于转售下游企业。风琴公司因织泽公司拖欠货款未付,遂于201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织泽公司支付货款100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织泽公司提起反诉,称风琴公司提供的无纺布圆编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将该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转售下游无纺布生产企业,下游企业纷纷提出索赔,给织泽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企业声誉亦受影响,因此暂缓结算货款,并要求风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支付产品价格调整款2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于货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诉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无果。织泽公司还申请对诉争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风琴公司作为重庆自贸区内的外资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稳健发展,其生产的无纺布圆编针部分出口日本市场。因疫情影响,风琴公司希望能迅速解决纠纷以回笼资金,尽快复工复产,满足供不应求的订单需求。织泽公司亦希望能尽快解决无纺布圆编针质量问题,挽回企业声誉和损失,修复与下游企业关系,为下游企业供应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用于生产卫生防疫物资。充分了解情况后,法院多次与当事人沟通,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因织泽公司代理律师远在上海居家隔离,为配合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风险,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组织该案进行“云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按约定内容履行该调解协议,并表示将会进一步扩大合作、恢复生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平等对待国内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本案中,涉及国内民营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本诉与反诉及技术鉴定等问题,程序性事项较多、案情较为复杂,又正值疫情期间,法院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协商调解。同时,为了最大限度节约时间和成本,法院还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进行“云调解”。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成矛盾双方不仅能够继续合作、经营,还能实现更大发展,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3.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期间,重庆暹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暹钭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以下简称“重庆农商行黔江支行”)签订了8份贷款合同,借款金额累计达4.5亿元。重庆暹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房产为前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段远大等6人为前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经各方协商,于2019年12月31日对前述各笔贷款进行了展期,展期后还款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展期之前,各方对贷款偿还情况未发生纠纷。后因全国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暹钭公司经营受影响,自2020年3月起一直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重庆农商行黔江支行遂分别向市四中法院及黔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市四中法院受理6件,黔江区法院受理2件),请求暹钭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共计4.6亿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发现暹钭公司与重庆农商行黔江支行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在本次纠纷发生前,暹钭公司一直在按期还款,双方无其他争议。暹钭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系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其正常经营,造成资金短缺所致,并非恶意违约,各方具备调解基础。且该8案所涉金额巨大,涉案企业和人员较多,暹钭公司作为黔江区重要经济实体,若判决暹钭公司立即偿还巨额贷款及违约金等费用,可能严重影响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后续经营和复工复产,也不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市四中法院遂与黔江区法院联合协调,与原、被告分别进行沟通,同步开展调解工作。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给民营企业带来的影响,向原告宣讲释明中央有关金融扶持政策,从情理及政策角度促使原告自愿放弃追偿暹钭公司违约金6200余万元,减免2020年3月至5月的罚息,并给予暹钭公司还款宽限期,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强化对市场主体金融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典型案例。金融作为经济的血脉,在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现金流承压、融资困难等问题。本案中,重庆中、基层两级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促使金融机构自愿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暂时陷入困难的民营企业放弃违约金、减免罚息,以司法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

4.深圳国贸恒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7日,深圳国贸恒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恒沣公司”,住所地深圳)与重庆中机龙桥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龙桥公司”,住所地重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机龙桥公司融资租赁国贸恒沣公司的一套生产设备,租期三年,租金5490.52万元,分十二期支付,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新冠疫情影响,中机龙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期支付第5期租金。国贸恒沣公司催收未果,于2020年7月1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合同,由中机龙桥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共计3560.12万元,能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国贸恒沣公司还申请对中机龙桥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厦门仲裁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对中机龙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中机龙桥公司向法院提交解冻申请,称被冻结的账户系该公司用于日常运营的基本账户,主要用于支付购煤款、发放工资、缴税等,且该公司系涪陵区内唯一“双保”(保供电、保供热)企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会导致公司因无法支付购煤款产生新的违约,进而无法完成承担的供热供电保障任务,同时对工业园区几家下游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考虑到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法院执行人员主动与申请人国贸恒沣公司联系沟通,询问有无其他财产线索,积极提供其他保全方案。在获悉中机龙桥公司在案外第三人处有应收电费后,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执行人员要求中机龙桥公司提交基本账户证明和近期银行交易流水,并签署不转移财产承诺书,将中机龙桥公司在案外第三人处的应收账款3560.12万元进行冻结。最终,在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协调下,双方在厦门仲裁委员会达成仲裁调解书,国贸恒沣公司申请对中机龙桥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双方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被保全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及区域下游企业的稳定生产需求,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依法灵活变更保全措施,尽量将司法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本案当事人分布在深圳、上海、重庆等三地,仲裁机构又位于厦门,人民法院及时衔接、多方协调,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

5.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与丰都县五兄百合种植股份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8日,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龙镇政府”)与丰都县五兄百合种植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五兄合作社”)签订了《双龙镇回龙场村百合基地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五兄合作社在回龙场村2社、5社各建一个百合种植基地,总面积200亩,配套整治联网公路800米,项目实行大包干,承包总价款20万元。2016年8月25日,五兄合作社整修完公路800米。2016年11月10日,百合种植基地经驻村工作队和村级初验合格,双龙镇政府副镇长签署意见“属实”,双龙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双龙镇财政所所长签署意见“建议拨付”。2016年12月7日,丰都县财政局向五兄合作社拨款10万元。后五兄合作社未履行完成种植面积200亩的约定义务(双方认可完成面积为175亩),双龙镇政府以验收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百合成活率低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要求五兄合作社退还已付工程款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五兄合作社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要求双龙镇政府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律师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龙镇政府与五兄合作社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五兄合作社未完全履行完成种植面积200亩的约定义务,且实际也不可能完成,故合同应当解除。双龙镇政府对五兄合作社已完成的部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第三方验收合格后付款,但因双龙镇政府未及时报请县级部门验收,该违约行为导致验收已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案情,酌定双龙镇政府应支付五兄合作社工程款18万元,已支付的10万元予以扣减。因双龙镇政府与五兄合作社均有违约行为,双方违约金相互抵销,互不支付。遂判决解除合同,双龙镇政府支付五兄合作社剩余工程款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龙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初级验收时镇政府工作人员签署“属实”“建议拨付”意见,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双龙镇政府承担,故应认定双龙镇政府对案涉百合基地建设工程已初验合格。双方均认可五兄合作社实际完成的种植面积为175亩,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 18 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典型案例。对市场主体而言,履行合同义务后,合同相对方诚信付款,对其生存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民营企业要求镇政府支付扶贫工程项目款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后予以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强诚信建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保市场主体”任务在审判领域的具体落实,有利于鼓励小微型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6.廖鹏志与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0日,原告廖鹏志与被告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巾彩新能源公司”)签订《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乡镇合伙人加盟合同》。合同约定巾彩新能源公司授予廖鹏志“巾彩新能源”乡镇市场合伙人经营权,由廖鹏志向巾彩新能源公司支付加盟费119600元,巾彩新能源公司赠送廖鹏志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一批,并在廖鹏志线下店开业后开始最高给予4000元/月乡镇管理公司运营补贴,共计24个月;在巾彩新能源公司认可的区域(龙潭、麻旺镇)使用“巾彩新能源”等相关商号,以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开设线下店(服务中心),并开展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物流、租赁业务;廖鹏志在经营期间自我投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后,双方口头约定,该合同书只是草签合同,后面以正式合同为准,同时约定原告廖鹏志经营区域为龙潭镇、麻旺镇和酉阳县城,加盟费为479600元,被告巾彩新能源公司赠送同等价值的两台新能源汽车(型号分别为荣威ERX5和吉利GSF)和两台充电桩,并负责相关的运营服务等。

协议达成后,原告廖鹏志先后向被告巾彩新能源公司转款共计474600元,并在龙潭镇、麻旺镇租赁门面,进行了装修。后巾彩新能源公司向廖鹏志交付了一辆吉利GSF电动车和一台充电桩。但另一辆荣威ERX5电动车和充电桩,经多次催促迟迟未能交付。

2019年10月3日,因巾彩新能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并进行结算,巾彩新能源公司向廖鹏志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酉阳廖鹏志现金268800元,备注:此款项是廖鹏志原酉阳麻旺镇合伙人购车款项和充电桩款项,该款定于2019年10月31日付清,同时款项付清后,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补贴人民币9000元”。2020年1月24日,巾彩新能源公司向原告付款25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廖鹏志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将该案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绿色通道,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审理、当天排期送达,开庭审理后3日内出判决,结案当天完成判决书送达,从立案到审结用时仅21天,有效压缩商事案件纠纷解决耗时。在裁判结果方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巾彩新能源公司向原告廖鹏志出具的欠条,系合同解除时双方达成的结算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各方应诚实履行。被告辩称只欠原告车款和充电桩款243800元,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巾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廖鹏志支付欠款2438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为指引,不断压缩解决纠纷耗时,提升“执行合同”指标,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酉阳县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纠纷,大幅压缩解决纠纷耗时,使民营企业从纷争中尽快走出来,投入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获得感。

7.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重庆林腾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腾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9日,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加工、批发、零售。2017年1月5日,林腾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铜梁区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截至2016年10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11202万元,负债12065万元,其中职工债权457万元、税款债权446万元、普通债权531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07.71%,已经资不抵债。根据清查结果,林腾公司约有125户债权人,主要为民间借贷债权人和材料供应商。铜梁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裁定受理了林腾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林腾公司系生产加工型企业,有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渠道,产品也有一定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主要是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因此,法院决定以“破产不停产”的方式,批准了林腾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以“增加流动资金、拓展经营规模、整合关联资源、提升盈利能力”为思路,制定了重整方案:引入战略投资人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缓解企业资金困难;部分债权人以债转股方式进行清偿,提高受偿范围和清偿比例;为防止林腾公司的两家关联企业通过体外循环的方式侵吞公司利润,决定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将两家关联企业合并到林腾公司;为最大限度争取银行债权人的同意,给予三家银行利息补偿;以现金形式清偿普通债权,确定半年内全额清偿职工债权,一年内清偿完毕职工社保和税款,债权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的小额债权人清偿率为100%。法院经过与管理人、投资人的多轮谈判,最终将重整方案中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从38%提升至50%。

2020年春节之后,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有大量订单却无法及时生产,铜梁法院引导企业提前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成为铜梁区首批复工企业,自复工之日起一直正常生产经营至今。

通过破产重整,困扰企业的投资款迟迟不到账、关联公司吞噬企业利润、投资人遏制原材料供应命脉、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打破了重整僵局,同步优化了企业债务和经营问题。目前,林腾公司生产经营已基本步入正轨,2018年产值达8000万元,2019年产值超过9200万元,2020年1-5月产值近5000万元,并于6月10日支付了重整方案确定的第一批债权和第二批债权的57%。林腾公司现生产秩序良好,员工长期保持在200人左右,疫情期间无一员工离职,产品经过了更新换代,订单量也比较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积极挽救困难企业,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识别林腾公司的运营价值,以市场化为导向,积极开展“产能重整”,促使投资人实际新增资金2000万元,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不足的困境,企业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经济效益明显好转,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运营价值。重整成功后,企业职工、债权人、投资人均予以积极评价,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企业超额完成预期产值。此外,新冠疫情期间,人民法院主动深入企业,用精准司法服务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保障,为辖区民营企业营造高效优质营商环境,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8.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梁平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3日,重庆市沃尔森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森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对北京伊普国际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普公司”)、梁平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公司”)强制执行。生效裁判判决由桑德公司在欠付伊普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支付沃尔森公司工程款278.29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伊普公司负连带支付责任。因桑德公司、伊普公司到期未履行义务,沃尔森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经调查发现,桑德公司系负责处理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内污水的主要企业,每季度在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两百余万元污水处理费。但近期桑德公司资金流转较为困难,如果公司污水处理费被全部提取执行,有可能导致该公司经营困难,进而造成工业园区内污水无法及时处理,直接影响工业园区内其他168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在综合权衡各方面情况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园区其他企业正常运转,梁平区法院召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促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充分理解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分三次在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提取110万元、110万元、100.04万元及相关费用。2020年10月16日,该案最后一笔款项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沃尔森公司的债权得以全部兑现。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保市场主体,兼顾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通过“放水养鱼”兑现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受理时,被执行企业正面临经营困难,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申请人能够全部受偿,但可能导致被执行企业困难进一步加剧,同时可能影响园区相关企业经营。为了更好保护民营企业,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使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相关企业“三方”都能受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9.重庆开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张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张明返乡创业,在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复杨村投资兴办重庆开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都混凝土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5月,张明代表该公司与复杨村2组李启肆等51户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租用20.978亩土地从事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开都混凝土公司及张明在未办理合法征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未经开州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用混凝土对租用土地浇筑硬化,并修建厂房、安装设施设备,进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造成土地严重毁坏。2017年11月14日,开州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开都混凝土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向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实地勘测,开都混凝土公司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约0.4649亩、一般耕地约19.4049亩,合计约19.8698亩。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27日,被告单位开都混凝土公司主动交纳罚金30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明分别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3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开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毁坏;被告人张明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单位、被告人张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被告人张明系自首,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及张明作为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当地发展及疫情后复工复产做出较大贡献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案发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具体情况,遂判决被告单位重庆开都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践行“两山”理念是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民营企业要平衡好企业经营发展和生态保护要求。本案中,被告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但在案发后已拆除厂房和生产设备准备复垦,待完善手续后恢复生产;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采取修复措施、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等多项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既彰显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又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因处罚过重而陷入生产经营困难、丧失生机与活力,同时也引导和推动民营经济走向“高质量、重生态、可持续”发展。

10.张娅挪用资金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娅在重庆大众城市建设集团永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销售混凝土及催收货款,并将其个人收到的货款交回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期间,张娅利用担任销售员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客户现金支付或转账到其个人账户中的混凝土货款挪作个人使用,还多次挪用客户以个人名义支付到公司的货款,用于填平其之前挪用的客户货款账目。至2017年5月离职时,张娅共计挪用被害单位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384134.37元不退还;之后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张娅分多次向重庆正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共计206525元;至今张娅尚有挪用的货款1177609.37元未退还。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娅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律师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娅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张娅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张娅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以被告人张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张娅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侵犯企业资金就是危害企业发展的基石。企业内部员工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既侵犯企业的合法财产权,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环境和经营风气。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引导民营企业从制度上预防内部人员侵犯企业权益风险,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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