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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239号【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律师

第一条 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二条 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二级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其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一级管理人可以在本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第三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一级管理人评分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辖区二级管理人评分标准。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

(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

(三)审查汇总申请人材料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对申请人的评审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规模、执业年限、执业业绩、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和责任承担能力等确定具体的评分标准,并予以公告。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分标准应报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前款规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住所地在本市主城区的,可以同时向市一、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第九条 机构管理人名册的评审程序:

(一)公告。编制管理人名册前,编制名册的法院应将管理人申请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评定标准和程序、管理人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交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等有关事项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进行公告,并通知相关行业协会。

(二)申请。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请期限(公告为准)届满前向评审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社会中介机构申请时已经使用过的从业人员及其从业材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在申请时重复使用。

(三)审核资料。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补正的材料,不纳入审查范围。申请人必须如实申请,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评审事务办公室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四)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事务办公室审查的情况,结合公布的评审项目和分值进行评分,并根据申请人得分的高低及入册机构名额,按照1:1.2的比例审查确定初审名册。

(五)公示。确定的初审名册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实名提出书面异议。

(六)通报。评审委员会将初审名册通报有关行业协会并征求意见。

(七)复核。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不纳入名册。律师

(八)公布结果:审定后的管理人名册应在人民法院报、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

第十条 一级机构管理人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根据机构规模、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业绩等因素,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评定。

第十一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机构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和审理破产案件的需要,适时对机构管理人名册做出调整。

机构管理人名册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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