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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7.05【实施日期】2017.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修改依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2019修订)

为保障破产案件顺利有效推进,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渝高法【2016】241号)等相关规定,本院就指定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作出如下规定:律师

第一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采取通过报请本院随机摇号、自行组织竞争选任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采取随机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当在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报名机构中产生。如果仅有一家机构报名,则该机构直接被确定为管理人。如果没有机构报名,则采取从本院管理人名册中轮侯随机摇号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的指定的,本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一年内担任管理人资格、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入册等处罚措施。

第三条 本院在审查企业破产案件时,决定依法受理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定签发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内网邮箱发送至审理法院破产案件联络人内网邮箱,并电话通知收件人。审理法院应当在收到案情通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收件邮箱向本院民二庭提出指定管理人的方式。对决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的,民二庭应在收到该意见当日,将该受理法院的随机摇号意见及案件基本情况(案号、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等)移交司法行装处。审理法院超过三日未提出指定管理人方式的意见,由该院直接向高院申请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

第四条 司法行装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破产案件的基本信息、报名时间、摇号时间及地点。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参与摇号。

第五条 在公告确定的摇号时间,在本院监察室的参与下,司法行装处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摇号确定管理人。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派员对摇号过程进行监督。

司法行装处建立随机摇号指定管理人台帐,并按年度归档备查。

第六条 司法行装处随机选定管理人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民二庭,并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公布摇号结果。

第七条 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应从高院及本院的管理人名册中择优指定。进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之间可以采用联合报名的形式参与竞争,联合报名机构不超过2家。

审理法院认为破产案件案情特别复杂、在本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也可以决定公告邀请编入外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管理人参与竞争。

第八条 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指定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基层法院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由其审理的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

第九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审理法院应当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债务人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等。如果报名机构提交虚假材料,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参与竞争的资格,且暂停其在三年内担任管理人的资格。

第十条 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的,应当重新进行公告,或由审理破产案件法院报高院申请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摇号指定。

第十一条 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书面审查和当面陈述的方式予以审查。

凡具有《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回避情形,报名机构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查证属实的,取消本次管理人竞争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进行评分(具体评分细则附后),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入围名单,入围名额为3家,然后抽签方式最后确定当选或备选管理人。若报名机构仅有3家,则直接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当选和备选管理人。

采取联合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各联合机构分别进行打分,若其中一家报名机构为一级管理人,则联合报名机构的平均分高于其他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得分10%;若联合报名机构均为一级管理人,则联合报名机构的平均分高于其他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的得分20%。联合报名机构符合前述情形,并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则直接被确定为管理人。得分第二名者为备选管理人。

若联合报名机构均为二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按照得分高低与其它机构得分比较后确定入围名单,入围名额为3家,然后抽签方式最后确定当选或备选管理人。

第十三条 报名机构应当按照评分细致确定的标准自评分并在报名时提交自评分细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根据其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分,由评审委员会核实后在评审会听证当场公布其自评分、核后得分以及与自评分细项不一致的原因。同时允许报名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报名机构的最终得分根据评审委员会多数意见做出,并当场向各报名机构公布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的书面决定作出二日内,合议庭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裁定。

第十四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审理法院可以采用接受推荐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第十五条 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外,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采取随机摇号或者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多家关联企业法人先后进入破产程序,若审理法院决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的,在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原则上由在先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管理人担任。若需另行指定管理人,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采取随机摇号、竞争及接受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当由有关起草人、统计人、记分人、评分人、监票人等责任人进行汇总,交由案件审理合议庭书记员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并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

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

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定实行评分制。不设最高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办理过一定数量(具体数量由审理法院决定,并在公告中注明)的破产案件。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业经验

1、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凡具有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及法院同意终结的裁定、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报告或法院同意其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可以列入此条计分。具体标准为:

(1)单独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6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2)与其他机构共同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每件次计3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3)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仅有一家管理人机构的,该管理人计4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4)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该清算组有两家及以上管理人机构的,每件次各管理人分别计2分;担任破产财产超过1亿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另计0.5分。

(5)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且重整成功的(以监督报告为准),每件另计2分。

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重整成功的(以监督报告为准),每件另计1分。

担任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破产财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或者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等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次另加3分;被案件受理法院指定参加破产清算组的,每件次另加2分。

(6)担任因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破产费用等原因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每件次计2分;共同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平均计分。

此项计分与前述(1)-(4)项不重复计分。

2、没有破产终结结案类的得分,按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1)清算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或宣告破产裁定为准);②财产清理、管理环节(接管程序、财产及资料汇总、未接管财产及资料汇总及原因说明;管理制度、保管及安保措施;未接管财产追回措施;资产及负债情况、企业关联情况及往来余额、未履行合同情况、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消权、取回权等。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的决议或法院通过的裁定为准);③财产变价及分配决定环节(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或法院审查通过的裁定、法院认可债权人通过财产分配决议的裁定);④财产分配执行环节(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2)重整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为准);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的重整草案的决议(提交法院批准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

(3)和解案件:①债权申报与管理人审查环节(职工债权调查与核实、申报债权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债权确认裁定为准);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

上述环节,每一个完成计1分。

3、被清算组或者管理人聘请参与破产企业完成单项事务 (如法律服务、财务审计、评估等)的,每件次计0.5分。

4、作为中介机构参加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清算组,并已经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每件次计3分。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按照上述第1、2项计分。

以上1--4从业经验以2007年6月1日之后受理的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作为评分依据,2007年6月1日之前受理的破产案件,以2007年6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作环节作为评分依据。律师

5、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自行清算,已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的,每件次计2分。

6、接受委托,协助公司、企业完成兼并重组、企业改制,已完成相关工作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每件次计2分。

以上5--6从业经验以2006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相关工作作为评分依据。

二、现场评价(20分)

(1)存在以下情形的,每次最多可计2分,合计最多可得分6分:

①成功化解破产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并提出相应典型案例;

②在破产案件办理中提出并实施了具有创新性或示范性重大事项处理方案的。

(2)根据破产案件所需,管理人具备相应匹配度,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得分1至14分:

①就债务人情况有所了解,提出具体的破产事务开展工作计划,具备与债务人破产案件处理匹配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等;

②就债务人情况充分了解,提出具体的破产事务开展工作计划,破产程序推进方案切实可行,具备与债务人破产案件处理高度匹配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水平且报价合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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