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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高法发[2009]3号【发布日期】2009.02.11【实施日期】2009.02.1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公司债权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且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人民法院不应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并追究股东的民事责任。

能够适用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救济的,人民法院不应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条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是指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为请求权基础规范起诉的案件。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应当以公司、股东为被告。

在公司债务尚不明确时,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单独起诉股东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债权人以股东名册记载和工商登记以外的民事主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先行提起股权确认之诉。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并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过度控制与支配公司,致使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徒具形式的;

(二)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不清的;

(三)与公司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四)与公司之间业务持续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第六条 公司未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的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未获清偿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一)股东为了逃避自身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公司的;

(二)注册资金虽未全额到位,但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三)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尽清算义务的;

(四)其他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债权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提供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初步证据并有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理由;

(二)有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请求保全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四)有明确的保全对象、线索等;

(五)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债权人申请对公司帐目、债务等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提供公司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初步证据并有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理由;

(二)鉴定结果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能够提供鉴定所需资料;

(四)按规定预缴鉴定费。

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和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仅对该案的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公司其他债权人诉请同一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审理。

第十条 一人公司债权人既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也可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主张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以财产混同为由主张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优先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第十一条 债权人以集团母公司滥用下属子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诉请集团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审查集团母公司是否有滥用下属子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不能仅以集团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人、财、物等采取统一管理模式为由而否认子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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