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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市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渝五中法发[2013]117号【发布日期】2013.12.06【实施日期】2013.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有限分离方式,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在本院辖区内实行行政案件交叉管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叉管辖,是指在本院辖区内,中级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基层法院主动报请,经审定后将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指定给非被告所在地的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条 按本办法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基层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向原告发放《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告知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第五条 基层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审批立案后,由分管院长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在立案审查阶段向受案法院提交《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

第七条 基层法院决定报请指定交叉管辖的案件,暂缓收取诉讼费用,待中级法院指定后由被指定的管辖法院收取。

第八条 基层法院收到交叉管辖申请后,应当由立案庭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报告》、《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表》及装订成册的案件全部材料报送中级法院立案庭。

第九条 中级法院立案庭收到交叉管辖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编立字号并移交行政庭办理。

第十条 中级法院行政庭收到案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处理。

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指定管辖裁定,并送达报请的基层法院、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和案件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的裁定书,可以委托被指定的法院代为送达。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交叉管辖的案件,经受案基层法院报请后,中级法院可以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填写《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意见书》,受案基层法院应当直接审理,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表示是否申请交叉管辖的案件,受案基层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请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指定管辖的基层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完善案件受理手续,并依法审理。

第十六条 被告为区、县人民政府的下列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后可以移交辖区内非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一)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信息公开案件;

(四)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六)土地行政协调案件;

(七)认为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移交程序,参照指定交叉管辖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1: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告知书(立案审查时送达原告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指定管辖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制定了《行政案件交叉管辖办法(试行)》,决定在辖区内试行第一审行政案件指定交叉管辖。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交叉管辖。

二、原告申请交叉管辖的,应当填写《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

三、原告申请交叉管辖的,暂缓缴纳诉讼费用。

四、原告申请交叉管辖的,由基层法院报请中院法院决定。

五、对指定交叉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六、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交叉管辖的案件,基层法院按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得报请指定交叉管辖。

× × ×法院(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申请书(原告申请交叉管辖用)

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被告一案,按照相关规定,现申请交叉管辖,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行政案件交叉管辖意见书(原告不申请交叉管辖用)

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被告一案,经你院告知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现原告不申请交叉管辖。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暂缓缴纳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申请书(由原告申请交叉管辖时一并提交)

人民法院:

原告诉被告一案,现原告已申请交叉管辖,故申请暂缓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望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5:

× × ×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审查表

┌──────┬────┬───────┬─┐
│ 案 由  │    │ 收到诉状日期│ │
├──────┼────┼───────┴─┤
│      │ 原告 │         │
│      ├────┼─────────┤
│ 当事人  │ 被告 │         │
│      ├────┼─────────┤
│      │ 第三人│         │
├──────┼────┴─────────┤
│ 诉讼请求 │              │
├──────┼──────────────┤
│案件受理费 │              │
├──────┼──────────────┤
│承办人意见 │              │
├──────┼──────────────┤
│审判长意见 │              │
├──────┼──────────────┤
│分管庭长意见│              │
├──────┼──────────────┤
│分管院长意见│              │
├──────┼──────────────┤
│  备注  │              │
└──────┴──────────────┘

注:立案并报请指定管辖的,在“受理费”栏填明“暂缓收取”意见, “承办人意见”栏内应填明立案审查意见及是否报请指定交叉管辖意见。

附件6: × ×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报告([20 ]× × ×法行初字第 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交叉管辖申请,特报请你院决定。

特此报告

附:案件材料 宗。

× × ×人民法院(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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