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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发布部门】重庆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1.04.29【实施日期】2001.04.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当前,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开展。为了搞好我市的严打整治斗争,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我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本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一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隐匿、在逃的违法犯罪人员,从监狱、看守所、劳教等羁押场所的脱逃人员应当认清形势,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内,到政治部门或本人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逾期不投案自首,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亲自到政法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方式投案。凡以上述方式投案,本人在投案后十五日内到投案单位愿意接受处理的,视为投案自首。经亲属、亲友教育规劝,陪同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投案自首。

三、凡按本通告规定,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给予从宽处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投案自首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有关机关得以侦破其他犯罪案件的,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对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负案在逃人员,在逃期间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回归的,将视其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应当判处死刑,除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外,可以不杀。服刑人员脱逃后主动回归,在逃期间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可在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脱逃罪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对脱逃行为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在逃的劳动教养人员,在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且在逃期间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视其情节,可不延长劳教期限。

五、一切违法犯罪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切不可心存侥幸。只有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才是惟一出路。一切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属、亲友要深明大义,积极教育、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凡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人员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与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七、全市公民都有协助政法部门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义务。凡了解、掌握违法犯罪情况和线索的公民,都有义务向政法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检举揭发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机关将为其保密。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员、证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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