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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渝公境[2003]37号【发布日期】2003.03.05【实施日期】2003.03.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市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市监狱局、劳教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

为适应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改革的需要,提高对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要求,最近,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现将《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的通报备案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是新形势下政法机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开放状态下限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举措,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和逃犯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报备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克服报备工作仅仅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家职责的认识误区,把报备工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在执法活动和侦查办案中限制犯罪嫌疑人和挡获逃犯的一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研究具体的报备工作方案,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及时报备。

二、完善报备机制,确保“三个落实”。各级政法机关要针对“报备制”工作的新要求,尽快建立完善报备工作新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牵头部门、承办人员工作责任,确保“报备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一是机构落实。各级通报备案机关必须明确一个专门的部门具体负责报备工作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汇总、上报和维护等工作。二是人员落实。各通报备案机关必须确定l至2名干部从事“报备制”工作。三是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报备制”工作的要求,把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对报备工作不落实、报备不及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报备机关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和检查,确保本单位报备人员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上报,杜绝迟报、漏报、不报现象发生。

三、认真清理,全面占有报备人员底数。为了掌握报备人员底数,防止报备工作遗留“死角”,各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以前,对在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的罪犯,或者被决定劳动教养正在所外执行的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报备制”工作的要求,逐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把法定不准出境人员全部纳入出境控制视线。各单位在清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中明确的报备对象,做到既不遗漏应报备人头,又不随意扩大报备范围。

四、健全制度,促进报备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各级通报备案机关要尽快建立报备工作的各项制度,切实把报备工作纳入执法办案的必经程序,做到报备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一是建立报送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备手续,及时报送。二是建立审核制度。对报备人员的项目、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填报。三是建立维护制度。对报备人员的延长、撤消,信息的变更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报备工作实行定期检查,情况通报。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报备工作的各个环节细化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因未严格执行报备规定,导致法定不准出境人员蒙混出境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单位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确定的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姓名、职务,以及牵头部门按“附件7”要求填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以便加强联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信息技术科联系(电话:63758347、63758949传真:63710571)。

附件:1、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略)

2、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3、延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通知书(略)

4、撤消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略)

5、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信息文本编辑格式(略)

6、边控对象通知书(略)

7、从事"报备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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