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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法院服务和保障北京“两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7.21【实施日期】2021.07.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01 加强数据安全刑事保护,保护数据权利人合法权益--赵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月至12月,利用抓包技术,获取某网络公司平台APP数据,仿制该公司平台APP,并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运营,获取非法利益近三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9万余元)。赵某某辩称,自己只是用了普通的爬虫软件爬取了公司未予防护的数据,其行为并没有突破公司的数据安全和防护系统,自己不构成犯罪,最多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6月入职某网络公司,负责该公司某APPios端开发及在苹果商店上架相关事宜,后于2017年5月离职。该公司APP可通过收取会员费、植入广告等赢利,该APP于2018年八九月份因故下线。2019年1月至12月间,赵某某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时所了解到的技术信息以及客户资源,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仿制了一款APP,该仿制APP的用户也可以访问该网络公司的服务器欣赏其中存储的视频、音频等资源。赵某某将该仿制APP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通过收取下载费用获利。朝阳法院认定,赵某某为牟私利,未经该网络公司授权或者同意以非法方法获取APP中的数据,并以此获利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朝阳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作出后,赵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律师

典型意义

北京“两区”建设中,朝阳组团的战略定位之一即为数字贸易新场景示范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朝阳组团实施方案》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新业态,规范数据安全有序流动。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数据已经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资源。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刑事案件时,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事保护。

本案通过刑事司法裁判规范网络数据应用行为,打击侵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达到了维护互联网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引导互联网公司重视数据安全的良好效果。对“两区”建设中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保护数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

1.对于互联网公司而言,在生产经营中应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公司可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安全防范,根据数据的不同价值设定不同层级的安全防护,定期检查及修补安全漏洞,同时也要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对于互联网从业人员而言,要提高对互联网数据价值的认识,从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数据,否则可能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02 妥善审理在线医疗纠纷,助力互联网医疗融合发展--张某等诉A医院、B医院、梁某、C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患者张某因“心悸胸闷”多次到A医院就诊,后在B医院行手术治疗。经B医院医生梁某推荐,张某出院后多次通过由C公司经营的“某医生”APP平台向梁某咨询病情,并支付注册费用100元(该费用最终由梁某收取),梁某亦在该平台上给出相应答复意见。一段时间后,张某再次发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张某父母及配偶认为A医院、B医院、梁某和C公司对张某死亡均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27万余元。

诉讼中,经鉴定,A医院、B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均存在过错,且均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梁某在“某医生”APP平台上针对患者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存在以下过错行为:1.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分析患者新出现的病情的原因并及时建议患者到医院规范就诊,存在不足。2.患者再次咨询医生,未见后续的处理,此时从患者描述的症状看,患者症状明显增多,病情有加重的可能,因此医生应告知患者要及时到医院规范就医,但未见后续截图,未见医生关于这方面的建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综合考虑梁某负责张某术后及出院随访、张某系经梁某介绍于出院后在“某医生”APP上注册并向梁某咨询病情、梁某与B医院均主张梁某在“某医生”APP的答复行为得到了科室及医院同意,系职务行为等案件情况,应认定梁某在“某医生”APP上答复张某的行为系B医院诊疗行为的延续,为职务行为,且经过鉴定该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相关赔偿责任应由B医院承担。

经查,C公司具备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经营资质,对梁某的医生执业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某医生”APP“用户协议”中指出“咨询建议仅为依据提问者描述而提供建议性内容,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明确提示“医生回复仅为建议,具体诊疗请前往医院进行”。因此,C公司行为不存在过错。最终,结合鉴定意见,朝阳法院酌定由A医院、B医院分别按照10%、1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方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8万余元。该案经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在线医疗引发争议的侵权责任纠纷。在线医疗为“两区”建设中着力发展的新业态之一。案件审理中,朝阳法院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本展开路径,充分考虑到诊疗行为与健康咨询行为的区别,全面深入查明案件所涉医生个人、医院、互联网平台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结合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互联网医疗中医生所实施答复行为的性质以及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进行充分论证,并作出准确认定。

该案的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对类案审理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对“两区”建设中防范互联网医疗行业风险、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互联网医疗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本身并不是具备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而是提供平台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其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上,医生通过患者的单方描述,利用医学知识及临床经验给予一定的解惑及如何就医方面的建议。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经审核批准的经营资质范围内,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严格履行医生资质审核等平台责任。

患者应当尽量准确描述自身病情及问题,将平台中医生给出的建议作为参考,并结合医生建议和自身状况,及时选择具有医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以免影响治疗进展。医生亦应认真负责,严谨给出诊疗意见,并提醒患者及时到医院就医。

03 合理界定保证保险代位求偿范围,规范信用保证保险金融模式--某保险公司诉牟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牟某、梁某自某信托公司处贷款338万元,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被保险人为某信托公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如保险期间内,牟某二人未按约定偿还本息,则由某保险公司支付某信托公司相应理赔款。牟某另以其个人名下房产对上述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登记抵押权人为某信托公司。某保险公司主张,因牟某二人逾期偿还本息,其已就二人欠付本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赔付某信托公司,某信托公司将其对牟某、梁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某保险公司,故某保险公司起诉,要求牟某二人偿还保险理赔款357万余元,请求就前述款项对牟某名下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牟某二人辩称其未违约,某保险公司即使有权主张理赔,也应以原贷款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限,超额赔付部分应自行负担,且某保险公司不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牟某二人未按约定偿还本息构成违约,触发某保险公司理赔条件,故某保险公司按约定向某信托公司理赔后,有权向牟某二人求偿。某保险公司求偿的理赔款项中包含标准过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以年利率24%的标准对某保险公司实际理赔的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因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故某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包含主债权及抵押权,但该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应以主债权金额为限。朝阳法院判决牟某、梁某偿还某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353万余元(超出年利率24%部分已核算扣除),某保险公司就上述款项对牟某名下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作出后,牟某、梁某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以牟某、梁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梳理各方法律关系基础上,对贷款保证保险这一融资增信金融产品给予了适当的司法保护,使得保证保险得以发挥其优于传统担保方式的融资担保作用。案例通过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范围的合理界定,保障了贷款保证保险实现其制度设计功能,即一方面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方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弥补融资方流动资金不足、信用瑕疵等劣势,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融资功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实现保险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本案支持了保险人行使抵押权的请求,对于保险人超额理赔的部分金额予以否定性评价,进一步规范了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在引导、促进融资渠道及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推动“两区”建设中金融业创新规范发展方面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

法官提示

1.借款人在借助保证保险这类融资渠道获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以确定借款额度及还款方式,切勿因融资难度降低而陷入还款难度降低的假象。同时注重严格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自身违约引发更高金额的经济损失。

2.保险人因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向贷款人理赔时,应审慎核查各项理赔费用的组成名目、计算标准及核算金额,结合借款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约定、借款主体性质、借款用途、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指导性意见的精神,确定最终理赔金额。对于保险人超额理赔部分的金额,保险人无权主张借款人偿付。

04 善意执行保护各方主体权益,焕新商圈推进服务业发展--王某等申请执行某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与某投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审理确认担保人某投资公司应向王某等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欠款数千万元。某投资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王某等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等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系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大厦。朝阳法院经调查发现,大厦周边商业环境优越,作为商场经营多年。被执行人实际取得了该大厦的部分使用权,并将该建筑物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但是租户之间存在转租面积交叉、合同订立混乱等复杂情况。

朝阳法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大型商业地产公司看好该大厦地理位置,提出投资租用经营的申请,其拟确立的商业经营模式也符合市、区相关招商引资部门的要求。为保障大厦的妥善运营及持续使用,以有利于当地商业及企业发展为原则,朝阳法院认为此种情形下不宜对该大厦进行现场查封,应当将该大厦涉案情况告知拟投资经营的企业,待其确认入驻经营后,以冻结相关收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较为妥当。朝阳法院立即与拟投资经营的企业某大型商业地产公司联系,告知其该大厦存在案件纠纷等情况。经沟通,某大型商业地产公司表示已了解该情况,愿意继续投资开展后续入驻经营准备工作。最终,经过各方协调配合,在某大型商业地产公司入驻该大厦后,朝阳法院及时冻结被执行人与该商业地产公司的相关合作收益。目前,某大型商业地产公司已将被执行人2021年第一季度收益所得缴纳至朝阳法院指定账户,朝阳法院已依法将款项发还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两区”建设中,教育、医疗、文娱、科技等高端服务型消费企业集聚,推动“两区”中各商圈消费提质增效,对于促进消费规模增长、消费结构升级、消费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而此类高端服务型消费商圈中的企业一旦涉及纠纷争议,以传统简单的查封、评估、拍卖等方式对该类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很可能导致财产的贬值,无法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也不利于被执行人的持续发展,不利于保障服务业市场发展活力。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更应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中采用灵活执行方式保障商圈经济发展,推动商圈转型升级。律师

本案中,朝阳法院在执行中秉持善意、审慎司法的理念,在进行充分的调查及协调后,及时将大厦实际控制人涉案情况告知拟投资大厦开展经营的企业,对大厦采用“活封”“换封”的方法,使财产能够继续发挥盈利增值作用。既能够推动执行案件的进展,在较短的执行周期内回款,又能够帮助被执行人恢复经营和收入,兼顾了大厦新的投资经营企业、被执行人和大厦原有租户等各方利益。通过引入商业地产公司租赁入驻经营的方式,使得原大厦成功焕新升级,有效地提高了当地商业活力,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本案对“两区”建设中同类案件的执行方式有一定示范价值,对保障“两区”建设中服务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示

1.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对相关财产开展调查,以便法院开展对相关财产的控制与处置工作。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法院以灵活善意的方式处置财产,更有助于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2.被执行人在面对执行案件时,应第一时间与法院沟通,如实、全面地报告企业的经营情况、正在或计划开展的重点项目、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等重要事项。面临执行困境,被执行人可以申请对自身财产依法采取灵活有效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性质发挥最大效用,一方面保证执行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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