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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全力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建立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首都人民陪审员队伍,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民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党委的领导下,着眼全局谋划部署选任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政策措施,确保选任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开展,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坚持依法民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要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性强、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民主,严格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使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具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坚持公开公正。公开选任条件、选任方式、选任程序、选任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争取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动员群众参与,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坚持协同高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谋划和共同推进,各部门之间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基层处,推进落实日常工作。

组长: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基层处;市高院政治部组宣处;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网安总队、人口总队

各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加强沟通联系,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协调配合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四、职责分工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建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统筹实施;安装全国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组织培训;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发动及社会公告工作;组织报名登记,接受组织推荐;会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任人选并向社会进行公示;配合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宣誓就职工作。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数;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宣传动员及培训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查;将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对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备案。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依法按需求的数额及法定的条件从本市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核查和资格审查。

五、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分为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三种,以随机抽选方式为主。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增补人民陪审员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增补选程序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选任步骤及任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自部署之日起开展,原则三个月内全部完成。具体步骤及任务如下:

(一)部署宣传阶段

1.动员部署

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召开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部署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应用培训。

2.广泛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人民陪审员法》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提高群众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制定方案

各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区选任工作,与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共同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和工作流程,做好选任工作准备。各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司法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1.确定名额

(1)各区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要求,提出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数额,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认,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各区人民法院及时将拟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额数通报区司法局,会同区司法局分别确定随机抽选以及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额,并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备案。

2.发布公告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各区司法局通过司法所将公告张贴到街乡(镇)、村(居)。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方式、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期限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3.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按照各区人民陪审员选任数额需求,市公安局从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此基础上,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对候选人进行初步核查,排除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并将名单反馈各区司法局。

各区司法局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征询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向,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和权利义务。同意担任的,通过网上登记填报信息(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网站或登录报名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并到本区司法局提交基本材料(包括:《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公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两寸免冠证件照4张);或直接到本区司法局进行现场报名登记和提交基本材料。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出申请,按照选任公告要求进行网上登记填报信息,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交基本材料;或者直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进行现场报名登记,提交基本材料。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住所地的区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并协助公民完成网上和现场登记手续。

4.资格审查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法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建立资格审查档案,必要时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依托人民陪审员选任信息系统,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5.确定人选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可以在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6.任前公示

各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7.提请任命

(1)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各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区司法局配合提供有关材料。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3)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区公安分局。

(4)各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报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8.就职宣誓

各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三)工作总结阶段

认真研究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边推进、边研究、边完善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选任工作制度。选任工作结束后,各区工作专班形成选任工作总结,报送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选任工作推进情况。各区要在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基础上,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抓好本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密切配合协作,形成部门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形成推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合力。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反馈、联合走访调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形成协同高效、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选任程序,注重工作实效。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原则和程序要求,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落实好选任工作每一个环节。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信息技术在随机抽选、资格审查中的智能作用,提升工作效率。要发挥司法所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职能优势,加强与派出法庭、派出所配合,发挥其在动员宣传、信息采集核查等方面的基础作用,确保选任质效。

(四)提高群众认知,扩大社会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员法》和选任工作宣传。要把《人民陪审员法》纳入“七五”普法重要内容,利用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提高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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