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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0.28【实施日期】2019.10.2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破产审判工作,现就调整本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本院批准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1.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

2.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取回权案件。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应审判庭归口审理。

五、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区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北京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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